被告人张某在经营场所摆放两台赌博游戏机供他人娱乐消遣,后经他人举报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刑事拘留,最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在经营场所摆放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涉嫌开设赌场,臻贞说法建议大家切莫赚钱心切触犯刑法,国家打击黄赌毒的力度空前。下面内容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可以让大家窥探案件的来龙去脉以便警示大家遵纪守法!
尊敬的审判员:
我依法作为被告人张某开设赌场一案的辩护人,出席法庭审理。为认真履行辩护职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声明,我们的辩护是做有罪、罪轻的辩护,但以下问题敬请法庭及公诉人予以注意,以便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鉴于除被告人张某供述以外,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实涉案的赌资数额以及违法所得额,因此定罪需持谨慎的态度,即便定罪,亦应从宽处罚
1、被告人张某农业银行卡(绑定赌博机后台)显示的流水与后台管理系统显示的赌客充值流水不一致,并无法解释其成因,因此对于真实的赌资数额无法确定。根据被告人供述,赌客充值后,乐摇摇公司从充值的金额中提取0.2%至0.3%作为支付盒的使用费用。剩下的钱会全部转入被告人的农业银行卡里。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微信内名为“广州乐摇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众号中后台管理系统上显示,在2020年10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期间赌客充值的流水金额为423640.5元。但公安机关查明,户名为“上海汇付数据备付金”的账号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期间向被告人农业银行卡转账284979.51元。二者数额不一致,并无法解释其成因,因此对于真实的赌资数额无法确定。
2、被告人张某农业银行卡(绑定赌博机后台)的流水包含了自己及他人通过POSS机刷卡套现的金额,因此无法仅凭农业银行卡流水确定具体的赌资数额。根据被告人供述,户名为“乐刷科技有限公司”的账号向被告人农业银行卡转入的资金是其他人来其经营的恒燕百货超市,通过店内的POS机刷卡,将信用卡中的钱转到被告人农业银行卡中,然后被告人再付给这些人转账金额的现金。而被告人自己也通过POS机刷卡将其信用卡中的钱转入到自己的农业银行卡。本案中,被告人的农业银行卡(绑定赌博机后台)流水包含了自己及他人通过POSS机刷卡套现的金额。因此无法仅凭农业银行卡流水确定具体的赌资数额。
3、没有广州乐摇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后台管理端系统【会员卡统计】【钱包】【场地收益统计】的数额计算说明,无法证实被告人张某获取利润的计算方法和实际获取的利润情况。根据被告人供述,赌博机产生的利润就是赌客输的钱,其经营的赌博机获取利润的计算方式是赌客充值的金额乘以百分之十。本案中,应当调取广州乐摇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后台管理端系统【会员卡统计】【钱包】【场地收益统计】的数额计算说明,用以证实被告人张某获取利润的计算方法和实际获取的利润情况。若没有调取上述关键证据,无法仅凭被告人供述证实涉案赌博机的利润计算方法以及被告人所获得的利润数额。
4、没有“王姓男子”及微信号为“wxid_9mghcy7uwi6922”的女子的证言,仅凭被告人单方供述无法证实被告人张某具体的利润分成数额。根据被告人供述,向其出售赌博机的两个人(“王姓男子”、微信号为“wxid_9mghcy7uwi6922”的女子)每隔大约1个月到摆放赌博机的超市内结算经营赌博机获得的总利润。有时候是男的来,有时候是女的来。约定的分成比例为:2020年8月左右,被告人拿一成利润;2020年9月左右,被告人拿二成利润;2020年10月左右至今被告人拿五成利润。本案中,关于利润分成方面,仅有被告人单方供述,没有“王姓男子”及微信号为“wxid_9mghcy7uwi6922”的女子的证言,无法证实具体的利润分成数额。
二、鉴于除被告人张某供述以外,没有参赌人员的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能够证实涉案的参赌人数以及参赌情况,因此定罪需持谨慎的态度,即便定罪,亦应从宽处罚
根据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只认识部分赌客,认识的赌客有张金元、“胖子”、常自亮(音)、曹飞。但是没有上述参赌人员的笔录以及其他证据证实本案的参赌人数以及具体的参赌情况。因此仅凭被告人供述,无法确定本案的参赌人数以及具体的参赌情况。
三、被告人张某在自己开设的超市内设置赌博机的行为不同于其他开设实体赌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少,主观恶性程度较低
根据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在其经营的恒燕百货超市内设置两台赌博机。首先,张某在其已经营业的超市内放置赌博机属于兼营,有别于以赌博为主业专门开设实体赌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少。再次,张某在其经营的超市内仅放置两台赌博机且客源固定,赌客全部为外地人。因此社会影响小。最后,张某犯罪的起因是受他人教唆,而同意放置赌博机也是为了多赚一点钱养家糊口,主观恶性程度低。
四、被告人张某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能够积极退赃和交纳罚金,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张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出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而法律规定的坦白,就是指犯罪行为已经被司法机关发觉或怀疑,在对嫌疑分子进行讯问、传讯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嫌疑犯如实供认这些罪行的行为。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应用法律的解答》规定“对于罪犯能坦白其罪行的,…视坦白的程度,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综上,敬请合议庭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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