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看过电影《我不是潘金莲》,影片中范冰冰饰演的女主被骗离婚的故事令人唏嘘。但在现实社会中,这种为了特定目的而“假离婚”的情况却是屡见不鲜,如为获取经济适用房资格、规避限购政策、多分拆迁补偿款等目的而选择离婚,其中亦不乏弄假成真,导致被“骗离婚”的案例,进而诉诸法院,要求确认离婚无效,重新分割财产等。对于此类案件,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该当如何,但从实践中看,法院的处理其实早有一套成熟的经验。
一、共谋虚假离婚的特征及性质
所谓共谋虚假离婚,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违法离婚行为。“假离婚”的特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
当事人双方主观上是共同故意,双方出于共同或各自的目的,共谋欺骗婚姻登记机关,
骗取离婚证,双方对此达成合意。(2)当事人离婚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其并没有离婚 的真实意思,通谋而为离婚的表示。(3)“假离婚”的后果是在形式上双方领取离婚证,完成法律意义上的离婚,但是在特定目的达到或时机成熟后,当事人会再复婚。当然也不排除出现弄假成真的情况,使“假离婚”演变为真离婚。
通谋虚假离婚简单来说,就是离婚不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为了某个目的而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从而解除婚姻关系,从而达到目的的行为。
二、共谋虚假离婚应为有效,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主张离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发给离婚证。”我国离婚登记是形式审查,不涉及离婚原因,只要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在对财产和子女适当处理的离婚协议上签字,即发生离婚的效力。至于当事人离婚的原因,是否是为特定目的而假离婚,则婚姻登记机关无须也不可能查明,因而对离婚效力不产生影响。离婚登记是法定的公示方式,当事人共谋向婚姻登记机关为离婚的意思表示,一旦登记机关准其离婚,则离婚即为有效,当事人不得任意撤销,否则就造成身份关系的不稳定。如甲、乙通谋虚伪表示离婚,办理离婚登记。丙基于对离婚登记的信任,与乙结婚,则丙、乙之间的婚姻关系离婚受法律保护,不因甲、乙通谋虚伪表示而无效,进而产生两个并存的婚姻关系。简单说就是,你这边说假离婚无效,那边如果又真结婚,那么法律到底是保护你这假离婚让你不离婚还是保护真结婚让人家好好过呢,结果一目了然。更何况,你一方面为了自己的某种目的假离婚,一方面又要国家为你的假离婚而操心,这明显不合适。司法实践中确认双方虚假的离婚协议有效,一方面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彰显,另一方面是对其假离婚行为的惩罚,借以警示教育公众,不能将离婚工具化,为达到特定目的以身犯险。而当事人为防范“假离婚”的风险,在私下达成的协议属于恶意串通是无效的。
三、被欺诈离婚亦应认定为有效,当事人应对风险自担
被欺诈离婚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进行虚假许诺等手段,欺骗对方当事人同意离婚,而采取离婚登记的行为。被欺诈离婚与通谋假离婚的相似之处在于,双方均有通谋,再欺骗婚姻登记机关,
实现“假离婚”是相同的。两者质的区别在于通谋假离婚双方均以“假离婚”为手段,
以复婚为最终结果。被欺诈离婚则是一方自始至终以离婚为目的,而被欺诈方则假装离
婚,双方实质是假合意。
被欺诈离婚也应认定为有效:一是离婚行为属于身份行为,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能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民事行为的规定确定效力,而应当准用亲属法的规定,我国婚姻法只有胁迫婚姻可撤销的规定,没有被欺诈婚姻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规定;二是离婚行为的要式性,决定离婚的效果是唯一的、可预知的,与其他民事行为不同,离婚登记后,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被欺诈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假离婚”后存在无法复婚的风险,其自甘风险而“假离婚”,所产生的后果应当由自己承担。就是说,离婚中,哪怕你是被对方骗了而同意离婚,哪怕这不是你的本意,婚姻也无可挽回了。因为,作为一名成年人,你的行为决定你要担的后果,更何况你的这种行为不是法律保护的行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