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拆迁部门以“违建”为由,针对拆迁户处于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作出限拆决定,逼迫拆迁户签订不合理的补偿协议,如果不签协议就直接实施强拆,以达到促进拆迁进程的目的,这合法吗?当然不!近期,在我所代理的一个案件中,蓝秦律师成功帮助多个当事人拿到胜诉判决,撤销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下面就以一个案件为例,给大家讲讲违建的那些事儿。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为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某村村民。2021年11月1日,万载县康乐街道办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载明:“责令你于2021年11月2日前自行拆除位于XX小区7号的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原告认为案涉建、构筑物并不是违法建筑,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作出程序违法,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蓝秦律师立即帮助原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
被告主张,原告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违法搭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告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事实清楚。
二、案件分析
首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在本案中,如果街道办认为原告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但直至本案庭审之时,被告都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法建设行为,说明被告从未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也没有与原告核实情况,连最基本的调查都没有更不可能具有处罚依据。实际上,原告在2008年左右建设房屋,县级人民政府当时选择在原告所在村组地块建设“公租房”,村组成员都不同意,作为条件,县政府同意村组成员在旁边地块共同进行建设。包括原告在内的村组成员都是按照“6+1”要求规范建设的房屋,并且建设时城管部门也进行了巡查,一律禁止违反规范的建设行为,所以原告房屋并不是违建。
其次,被告在作出案涉限期拆除决定前,没有告知原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更没有告知当事人有权利进行陈述和申辩。另外,在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中,只写了“在XX小区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根本没有明确是对于原告何处房屋何处建筑作出了案涉限期拆除决定,也未写明原告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更没有载明原告对该处罚不服的救济途径,不仅程序上严重违法,内容上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对于处罚决定书内容的规范要求。
最后,需要提及的是,其实原告的另一处房屋是处于征收范围内,但因补偿过低一直未能解决补偿问题,被告作为征收的组织实施者,其作出案涉限期拆除决定也是为了促进原告早日就另一处房屋签订补偿协议,显然执法目的也是不正当的。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观点,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被告如果认为原告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就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被告在没有进行违建认定的情况下,直接一拆除违法建筑名义作出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并且,限期拆除决定作出前,也没有告知原告拟作出的处罚内容、理由、依据,没有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在决定书中也未载明原告对处罚不服的救济途径,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对处罚决定书内容的规范要求。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主张,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四、案件总结
在拆迁过程中,很多拆迁部门在与拆迁户谈补偿时,连合法合理的补偿都不愿意给,而补偿问题谈不拢,就可能实施非法强拆,但有些行政机关会给自己的非法强拆找点“合法理由”,比如先将拆迁户的房屋认定为违建,再逼迫拆迁户接受不合理的补偿,抑或是认定成违建后直接实施强拆,强拆后不给任何补偿,“拆违代拆迁”似乎已成为了很多拆迁部门的惯用伎俩。但蓝秦律师需要提醒您,并不是行政机关作出一纸《限期拆除决定书》,就可以否认房屋的合法性,违建的认定需要经历严格的法定程序。实践中,很多房屋因为历史遗留问题或者多方面原因,未能或者无法办理规划手续,但即便如此,行政机关也不能“一刀切”的将房屋直接认定成违法建设继而实施强制拆除。如果您的房屋也遭到了违法强拆,或者遇到“拆违代拆迁”,一定要及时维权,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寻求更高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