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对话
没关系!我们是亲戚,你帮我考一下。
如果被发现怎么办?
没关系,不会被发现的。
卢某某担心自己文化程度低而考不过三轮摩托车科目一,让亲戚曾某某替自己考试。
身为亲戚的你,会选择帮忙吗?
案情摘要
2021年7月27日下午,在资溪县公安局车管所三轮摩托车考试点,车管所工作人员发现考生与身份证照片不匹配,存在替考行为,遂将其带至办公室询问,并向派出所报案。犯罪嫌疑人卢某某、曾某某如实供述犯罪经过,且认罪认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说法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代替考试行为正式入刑。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本案所涉的考试为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该考试类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因此该考试显然属于前述司法解释第(四)项之规定,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畴。
就本案来看,如果曾某某代替卢某某考试未被发现,未经过正常考试而获得三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卢某某,很可能在今后的不规范行车过程中对他人、对社会造成危害,这不仅是对自己,更是对他人的不负责任。对正常考生来说,更严重破坏了考试的公平性,与考试宗旨和功能相违背。
替考无小事!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考试失败还能重考,万万不可以身试法。
来源:资溪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