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期本该在昨天发布,但由于一度昨天去法院开庭,实在难以抽身进行创作,所以照例,今天一度将为大家补上。今天一度将为大家讲解介绍关于“工伤保险”的有关知识。
一、工伤保险是完全由单位负责缴费的,职工不缴费。
二、国家会根据每个单位不同的劳动性质、特点设置不同的缴费比率,比如:在建筑类单位工作的职工,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就会高于普通的文职类职工。
三、那么,在什么时候工伤保险才能派上用场呢?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四、当然,并不是说只要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是工伤,以下几种情况要排除。
1、故意犯罪行为,注意,这里只说了故意犯罪,也就是说排除了过失犯罪,如果职工因为过失犯罪,同时导致自己因工负伤,那么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2、醉酒或者吸毒。比如一个职工有长期酗酒的恶习,果然某天,在喝了1斤白酒后去工作,结果在工地上因为意识不清,一脚踩空从楼上摔了下去,那么这种情况,就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3、自残或者自杀行为。实践中,真的有职工想不开,但同时又为了再领取一份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等,选择在工地自杀,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法律对此也有了专门的规定。
五、如果一名职工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哪些费用是需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呢?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这里还规定了康复的费用,因为很多工伤职工并不是出院之后就能够很快投入工作,一般还需要一个较长的康复和静养的时间。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这里的“统筹地区”就是该职工所在的单位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地区,一般是单位所在地。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这里的意思是,如果这名职工受到工伤并且导致残疾或者未达到残疾标准,但是需要配置辅助器具所产生的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这里的“一至四级”是关于伤残的定级,会在下一篇文章中专门讲解。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六、同时,国家还规定,职工因工负伤,还有一部分是需要由单位承担的。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职工因工负伤,去医院治疗,这期间肯定不能参加工作,但是工资、福利等应当照常发放,单位不能因为职工没有工作就停发工资!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里区别于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七、如果一名职工在59岁的时候因工负伤,转入医院治疗5个月后刚好满60岁,符合了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那么这个时候,原本应当发放的伤残津贴就不再发放了,职工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同时,为了避免因为两种待遇的转变导致的职工实际收入的减少,国家规定,如果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低于原本的伤残津贴,那么差多少,就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多少。实际上,职工最终领取的钱跟之前是一样的。
八、有的单位长期违法操作,不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如果这个时候有职工因工负伤,那么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单位来承担。有的单位不仅缺乏法律意识,同时还缺乏责任意识,在职工受到工伤住院后不闻不问,这个时候,工伤保险基金仍然可以先行支付有关费用,避免职工没钱看病。之后,再依法向单位追索垫付的费用。
本篇讲解就到此结束,下一篇一度将重点讲解介绍伤残定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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