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韩冰)为全力配合做好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缴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医疗保障局经共同协商,决定将我省社会保险费各险种征缴期限予以调整。这是3月30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的。
具体调整时间如下:
2022年1月~4月属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
2022年1月~4月属期工伤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
2022年1月~4月属期失业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
2022年1月~6月属期医疗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