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
一、犯罪过失的本质
注意义务是犯罪过失的核心问题。犯罪过失的本质不在于行为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在于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如果行为人履行了足够的注意义务,危害结果仍然发生了,就只能认定为意外事件,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都是以行为人有注意义务为前提的。
二、过失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
疏忽大意: 没有认识到 危害结果,但 应该 认识到, 反对 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 认识到了 危害结果,但 反对 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
意外事件: 没有认识到 危害结果,也 不可能认识到 , 反对 危害结果的发生
说明:判断能否预见的标准:不能以一般人的标准来判断,也不能以事后标准来判断。应当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环境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
三、过失的种类
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
过失的种类 普通过失和业务过失
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
说明:所谓监督过失,是指在被监督者的行为直接造成损害,存在一般过失的场合,监督者由于其对被监督者的行为负有监督义务,而应当承担过失责任的情况。
管理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没有指示他人采取措施,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或者由于自然力或第三人的无过错行为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形。
四、信赖原则
这是指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些场合,应该对他人的行为给予信任,相信他人的行为能够对自己的安全和正常活动予以保障。根据这个原则,当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如果可以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过失责任。
五、危险的分配
如果行为人和被害人都能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也都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出现,那么双方就都违反了注意义务。此时如何分配各自责任的大小,就是危险的分配的问题。
六、过失向故意的转化
这是指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对某种法益产生危险,但故意不消除危险,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情形。
【例】行为人不慎将烟头扔在仓库里,具有发生火灾的危险,行为人能够及时消除危险,但想通过造成火灾陷害仓库保管员,故意不消除危险,导致火灾发生。这便由一般过失转化为犯罪故意,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失火罪。
七、如何理解故意与过失是位阶关系而非对立关系?
这种观点认为故意是包含了过失的,故意是比过失的成立要件要求的更多的罪过种类。
在不清楚一个行为是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时,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能够认定为过失犯罪。所以,故意与过失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位阶关系,可以将故意评价为过失。
【例】当案件事实表明行为人至少有过失,但又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故意时,能否认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八、对故意犯与过失犯的处罚原则★★★
1.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因此,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分则条文仅描述客观构成要件、没有规定责任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只有当“法律”对处罚过失犯罪“有规定”时,才能将该犯罪确定为过失犯罪。
“法律有规定”是指刑法本身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