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益阳法院的具体情况,确定沅江市人民法院和桃江县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全市范围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自2018年7月1日起,沅江市人民法院管辖益阳市资阳区、大通湖管理区、南县、桃江县范围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桃江县人民法院管辖益阳市赫山区、沅江市、安化县范围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但原告选择本地法院管辖以及简易程序案件除外。
//益阳法院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取得的成效//
1诉权保护力度增强
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益阳集中管辖地法院新收行政案件755件,审结695件。
2审判资源得以整合
集中管辖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数量增多,涉及的行政案件类型较广,促使行政审判人员不断更新知识结构,行政审判专业能力得到加强,行政审判水平得以提升,推进了行政审判专业化队伍建设。非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审判人员逐步转办其他案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3司法公信力明显提升
试点前,行政案件相对分散,法官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对法律的理解以及裁量权的运用会产生一定的差异。试点工作开展后,案件相对集中,同类型案件逐渐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裁判尺度相对统一,减少了导致裁判差异的因素,行政案件的质量有了质的提高。
4司法环境显著优化
行政诉讼案件全面异地管辖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高达45%,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有所提高。老百姓对行政审判工作越来越有信心,行政相对人从不敢告、不愿告逐渐转变为积极行使诉权。行政机关也越来越重视行政案件,从以前寻求外围干扰司法到转变为积极主动应诉。负责人出庭不出声、走过场的局面明显改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有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应诉水平也有了较大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