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5日下午17时许,被害人高某才、郭某某夫妇在被告人高某某家对面的山脚下抬土,因此事双方发生言语争执进而互相辱骂,被同村村民高某来劝说分开。因被高某才辱骂,被告人心生怨恨。大约19时许,高某某从自家厨房窗台处取来一把黑色刀柄的水果刀装在裤兜里来到高某才院内与高某才发生争吵互骂,吵骂中高某某左手持刀在高某才胸部捅刺三刀,随即郭某某上前阻挡其行为时,其又在郭某某右前臂捅刺两刀,塑料刀柄脱落,刀刃划伤了高某某手掌。高某某被闻讯赶来的高某来、高某章推出大门。之后,高某某去自家菜地取来一把杀羊刀再次来到高某才家门口意欲二次行凶,并扬言今天就要杀死被害人,被高某来和高某章拦下,并将其拉回家中。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才案发当日胸部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郭某某案发当日右前臂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高某某通过家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二)控辩双方的分歧
人罪该案审理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无视国家法律,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竟然持刀捅刺他人,视他人生命如草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高某某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主观上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初次供述中有“要杀死他们”的言词,也是被骂后愤怒之下的气话,后来的多次供述均没有相关言词,而证人在捅刺时也不在现场;高某某客观上也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表现,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是生锈的水果刀,并在有节制的捅刺下只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结果,故本案定性故意杀人错误,应定故意伤害罪。
(三)故意杀人罪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我们知道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不难看出,杀人与伤害的主要区别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后者是损害他人的健康,其关键是,二者故意犯罪行凶作案的目的不同。通俗地讲,杀人者欲夺人之命,伤害者是要损人健康。此外行为人持不持凶器、打击被害人位置、打击力度等均有一定区别,而客观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主观故意的不同。
(四)裁判理由
主观上,被告人的初始供述及证人证言中均反映出致死他人的言词,所以主观上明确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被告人持利器连续直击被害人胸腹部等要害部位,且在被害人严重受伤的情况下另找尖刀欲再次捅刺,主客观结合印证其故意已超出伤害范畴,已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应定性故意杀人罪。当然,本案被害人只是轻伤,是由于有人拦截,也就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未遂,不影响故意杀人定性。
(五)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米脂法院 申华 责任编辑:李春宝 贺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