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可以是积极作为,例如告知虚假情况;也可以是单纯的不作为(沉默),例如隐瞒真实情况,或者负有提示、说明义务而不提示、说明。
【欺】首先,涉案《个人贷款合同》的封面的标题“个人贷款合同”六个字正下方的醒目位置突出显示有“无担保条款”五个字。
其次,涉案《个人贷款合同》的封面“无担保条款”五个字正下方的醒目位置的“贷款种类:”右侧突出显示有“阳某个人小额信用贷款”十个字。
最后,涉案《个人贷款合同》的附表(标题:关于贷款细节的约定)“第2项 贷款种类”右侧一栏再次突出显示“阳某个人小额信用贷款”十个字。
保证保险、保证、抵押、质押均属于担保,保证保险在借款过程中起的作用与保证、抵押、质押所起的作用相同,而以上三项内容给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借款人的印象只有一个,那就是本案借款属于纯信用,无任何担保。但是,涉案《个人贷款合同》却暗藏担保条款,并且暗藏的是带有捆绑销售、强制交易性质的担保条款。
因此,涉案《个人贷款合同》给借款人的“无任何担保”的印象是一种假象,这种假象是光某银行、阳某财险的合谋导致的,光某银行、阳某财险通过积极的作为共同对借款人实施了消费欺诈。
【瞒】涉案《投保单》《保险单》属于阳某财险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涉案《个人贷款合同》属于光某银行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有大量的收费条款等与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借款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此阳某财险、光某银行有义务向借款人提示、说明,但阳某财险、光某银行未尽任何提示、说明义务。
可见,光某银行、阳某财险不但通过积极的作为共同对借款人实施了消费欺诈,而且通过消极的不作为共同对借款人实施了消费欺诈。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在代理一起再审案件过程中发表的辩论意见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