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租用方(乙方):
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同意按如下条款租用并遵守有关规定,具体约定如下:
一、租用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如乙方续租该门面,需另行与甲方协商。在合同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租他人,否则当违约处理。如乙方中途终止合同,押金概不退还。
二、租用地点及租金:甲方同意将座落在桂林市象山区绢纺厂菜市161-1号门面租给乙方使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季度租金为 元。押金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一次性退还(不计利息)。
三、乙方签订合同后立即交 元押金和 个月租金,以后乙方应于下个月1号前交清本季度租金及水电费,如乙方逾期不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押金概不退还。
四、乙方租用期间的一切行为由乙方自己负责,如有违法行为,与甲方无关,甲方明确规定:乙方不得在屋内聚赌吸毒等,如有违法行为,一切后果乙方自行承担。
五、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正确使用甲方提供的一切设施,如有损坏,乙方必须赔偿或负债维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门面结构和加建附属建筑。
六、在合同期间内,除因政府政策规定以及一些不可抗力等原因,甲方不得无故收回租用地方,乙方也不得无故退租,否则按违约处理。
七、在合同期间内,水电费由乙方自行向甲方缴纳,如不及时缴纳造成停水停电等情况,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八、租用期间,乙方如有损坏门面及原有设施,要照价赔偿或按原样修复。
九、在合同期间,一切水灾、火灾、保险等以外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出租方(甲方):
电话:
租用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