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未切实履行发包单位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或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和管理,“一包了之”“以包代管”导致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现选取今年以来该类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希望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及时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消除存在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案例一
2023年8月2日,塘下镇应急管理中心执法人员对位于瑞安市塘下镇海安下林工业区的瑞安市某摩托车配件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8月31日,该摩托车配件厂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2000元,企业负责人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800元。
案例二
2023年5月11日,瑞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瑞安市该机械有限公司曾在2023年2月6日、3 月7日、4月23日对其公司的电房进行安全检查时,排查出电房存在“房门损坏、脱落,缺少规章制度及规程,无安全标识。”的事故隐患,但一直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该公司将厂房租给多家企业,在检查中该公司主动向我局反映其于2021年5 月5日将公司1号厂房出租给瑞安市某食品经营部,其未与该食品经营部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023年5月8日,该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其未与该食品经营部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问题,当日与承租单位该经营部补签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该机械有限公司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人民币24000元。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人民币900元的罚款处罚。
案例三
塘下镇应急管理中心执法人员对位于瑞安市塘下镇场桥西河工业区的瑞安市某洁具有限公司及承租的2家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瑞安市该洁具有限公司未对承租的2家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8月10日,该洁具有限公司被处以罚款人民币26000元,企业负责人被处以罚款人民币5400元。
案例四
2023年5月17日,莘塍街道应急管理中心执法人员到瑞安市某塑化有限公司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将厂房出租给瑞安市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和瑞安市某鞋业有限公司,已和承租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已对承租企业开展检查,查出一些安全隐患,但负责承租单位相关安全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蔡某某未及时督促承租企业整改。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该塑化有限公司被处以罚款人民币26000元 ,蔡某某被处罚款人民币54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 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瑞安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