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案例1:陕西省某建设集团总公司虚假诉讼监督案
案例2:宁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生效裁判监督案
案例3:孙某阳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案例4:张某礼王某青与舒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案
案例5:宁夏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虚假仲裁监督案
案例1
陕西省某建设集团总公司虚假诉讼监督案
依法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履行民事诉讼监督检察职能的一项重要职责。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杨某军伪造印章罪一案中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依职权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经调阅审查公安刑事侦查卷宗发现,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岳父与女婿的特定关系,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且案件立案当天即达成调解协议并经调解结案,存在虚假诉讼。检察机关重点对此类虚假诉讼依法进行监督,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司法秩序和权威。
该案是一起检察机关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经审查,杨某军伪造证据、捏造事实,将民营企业陕西省某建设集团总公司诉至法院,骗取法院调解书,将个人债务无端转嫁并由公司承担,构成虚假诉讼。2014年4月,杨某军挂靠陕西省某建设集团总公司借用其资质,中标青铜峡市德源牧业牛舍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五标段项目工程。后杨某军将工程61-70号牛棚的土建工程承包给强某。2017年10月份,杨某军委托他人私刻“陕西省某建设集团总公司”印章,并加盖在其与强某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结算书》《承诺书》上。2017年10月20日,强某持上述《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结算书》《承诺书》,将杨某军和陕西某建设集团总公司起诉至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要求杨某军和陕西某建设集团总公司支付下剩157万元工程款。同日,杨某军假冒“陕西某建设集团总公司”负责人,聘请律师作为该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应诉,并在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加盖了其私刻的该公司印章。当日,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宁0302民初5547号民事调解书,杨某军、陕西省某建设集团总公司支付强某工程款157万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将陕西某建设集团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造成该公司招标受限。陕西省某建设集团总公司、陕西省某建设集团总公司宁夏分公司遂向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报案。公安机关以杨某军涉嫌伪造印章罪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法院依法判处杨某军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将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经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本案涉及虚假诉讼并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该院未予回复。对此,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跟进监督,提请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了原民事调解书,驳回了强某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坚持刑事打击和民事监督纠错相结合,一方面通过刑事诉讼依法追究杨某军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及时启动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加强对法院生效裁判案件进行监督,依法纠正了法院作出的错误裁判,不仅提升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而且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2
宁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生效裁判监督案
对民营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监督,是检察机关通过民事诉讼监督,着力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法治产品和检察产品,体现检察担当和检察作为,服务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良好发展的重要途径。宁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是检察机关成功监督的一起典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为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34万元,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为此,申请人专程到检察机关给办案检察官送来感谢信和锦旗。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资质管理等规定时有发生。实践中,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借用资质承包工程的现象较为突出,检察机关应当准确识别实际施工人依法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2009年4月15日,某建筑公司承包宁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宁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缴纳劳动保险费70余万元。2011年4月15日,双方就另商住楼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但宁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缴纳劳动保险费。上述两个工程项目均由甲建筑公司公司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承包案涉建筑工程,宁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欠未缴纳的劳动保险费1145386元。某建筑公司企图通过诉讼获取案涉工程的劳动保险费,2017年10月13日,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宁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要求宁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劳动保险费及逾期利息。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支持了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宁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施工单位某建筑公司支付劳动保险和逾期利息134万余元。宁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起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宁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是甲建筑公司公司,某建筑公司仅是被挂靠人,收取工程管理费20万元,实际并未履行合同义务,以宁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案涉工程劳动保险费支付给某建筑公司明显不当为由,提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抗诉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重审。2019年12月31日,某建筑公司提出撤诉申请,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检察机关经过调查核实,发现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系某建筑公司缺乏证据证明,遂向法院提出抗诉,最终某建筑公司撤回起诉。通过本案的精准监督,促使法院纠正了错误裁判,从而有效保护了作为实际施工人的甲建筑公司公司的合法权益。
以上两起案件涉及民营企业保护,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依法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体现了检察担当和作为。
案例3
孙某阳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孙某阳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是一起债权人隐瞒债务人已经全部清偿债务的事实,利用债务人未撤回的借条起诉债务人重复清偿债务的典型虚假诉讼案件。
2018年12月,李某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反映,其向孙某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孙某阳持其未撤回的借条将其诉至法院,法院缺席判决其向孙某阳偿还借款50万元,直至法院执行该案时才知晓案件,但已超过申请法院再审的期限。检察机关经初步分析研判,认为该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受理案件后,通过调取法院卷宗、询问孙某阳、调取银行转账记录。2016年9月9日,李某向孙某阳借款50万元,借款到账后,李某于当日给孙某阳支付利息2.5万元。2016年10月13日至14日,李某通过手机银行分五笔给孙某阳转账还款50万元,借款还清后,李某未收回借条。2017年7月24日,孙某阳隐瞒李某已还款的事实,持借条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50万元借款,并在诉讼中隐瞒李某真实联系方式及住址,致李某未能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判决李某向孙某阳偿还借款50万元。
2019年2月25日,原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孙某阳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向原州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将孙某阳涉虚假诉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原州区人民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再审,并于2020年1月9日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驳回孙某阳的原审诉讼请求。
该案的成功监督有力说明,对于虚假诉讼案件,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往往因未能参与诉讼,而错过了申请法院再审的期限,检察机关应当以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为由进行监督,修复受损的司法秩序和权威。
案例4
张某礼王某青与舒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案
检察机关成功监督法院纠正张某礼、王某青与舒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申请监督案,及时化解了矛盾。申请人张某礼特意到检察机关给办案检察官送来感谢信和锦旗,感谢为其企业挽回经济损失493万元。检察机关借助笔迹鉴定还原了案件客观事实,审查发现这是一起虚假诉讼案件损害司法秩序,监督法院及时纠正错误裁判,依法惩治民事虚假诉讼,维护了司法公正。
这是检察机关监督的一起伪造证据的虚假诉讼典型案件。当事人一方利用虚假诉讼,通过伪造证据、虚构民间借贷关系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判决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经审查,2012年12月28日至2015年9月20日期间,宁夏朝阳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礼承包了宁夏商聚汇德商贸有限公司胡商国际商贸城3#、4#号楼的工程。宁夏商聚汇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多次向张某礼支付工程款。2015年4月2日,张某礼向宁夏银行贷款100万元,由宁夏华斌担保有限公司、周斌、张某礼、王某青(张某礼的妻子)提供连带担保,舒某提供反担保。2016年4月1日贷款到期后,张某礼没能按期偿还借款,便通过倒贷向宁夏华斌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了空白《借款合同》《借据》,并在其上签名捺印。后《借款合同》《借据》转至舒某手中,舒某将出借人伪造为舒某,借款金额伪造为493万元,签订合同日期和借款日期伪造为2015月1月24日,并以其伪造的《借款合同》《借据》和向张某礼支付工程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将张某礼、王某青诉至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礼、王某青偿还借款本金493万元。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支持了舒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执行阶段,张某礼、王某青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借款合同》《借据》手写体部分的笔迹形成时间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是:《借款合同》《借据》中“舒某”签名、身份证号码、填写内容及落款日期等手写字迹形成于2016年1月前后。张某礼、王某青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张某礼、王某青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鉴定意见与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认定的《借款合同》《借据》形成时间相差一年,即舒某将《借款合同》《借据》中的出借人伪造为舒某、将借款金额伪造为493万元的时间确定在2015年张某礼承建宁夏商聚汇德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的胡商国际商贸城3#、4#号楼期间,故意混淆事实。且一审法院判决张某礼、王某青偿还舒某借款493万元,但舒某仅提供了374.73万元的转款凭证。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向银川市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进行再审后,撤销了原判决,驳回了舒某的诉讼请求。舒某提起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借助司法鉴定科学手段,通过细致审查全案证据,仔细甄别识别虚假诉讼,正确界定和认定案件系民事虚假诉讼,及时监督法院纠正错误判决,既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同时保护申请监督人的合法权益,化解了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5
宁夏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虚假仲裁监督案
宁夏某煤矿有限公司虚假仲裁监督案,是全区检察机关监督的全区第一起仲裁领域虚假诉讼案件。2017年11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宁夏某煤矿债务人反映,在申请法院执行时发现多人与该矿的非正常劳动报酬申请执行案件。经检察机关初步分析研判,认为本案涉嫌虚假诉讼,同时引导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借助刑事侦查证据加强民事检察监督。
宁夏某煤矿董事长郑某客和法定代表人施某操为逃避公司债务、侵吞某煤矿因关井整治获得的补偿款,先后指使杨某祥、林某元等人联系到26名亲戚、老乡、熟人,共同虚构劳动合同、伪造工人工资欠条,并为26人聘请律师,指使26人分九批次向石嘴山市惠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虚开工资的方式骗取某煤矿环境整治补偿款。石嘴山市惠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先后作出仲裁裁决书6份、仲裁调解书3份,全部支持了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裁决某煤矿向26名仲裁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426.4万元,其中的21名仲裁申请人依据生效的仲裁文书向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对郑某客、施某操等21人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后,21名仲裁申请人向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主动退还已领执行款。
针对该案的当事人人数众多且均在外地到案困难、外围调查工作量大、取证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借助公安侦查取证优势,经民事检察部门调阅审查仲裁裁决卷宗、某煤矿务工人员的考勤表、食堂就餐记录、医保社保缴纳情况,通过询问相关证人、调取工人工资单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证实26名人员并未在某煤矿上班或者工资已经结清。检察机关认为,当事人与亲戚、朋友之间恶意串通、伪造证据,通过虚假仲裁侵吞因环保整治关闭煤矿所得的补偿款并申请法院执行,损害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影响其他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于2019年10月14日以伪造的证据为依据作出错误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向惠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9份检察建议,建议撤销6份仲裁裁决书和3份仲裁调解书,并提供了福建、黑龙江等省纠正虚假仲裁的典型案件供其借鉴参考。经多次沟通,仲裁委全部采纳了检察建议,撤销了6份仲裁裁决书和3份仲裁调解书,维护了煤矿和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对该案的监督,对突破仲裁领域监督瓶颈,开展虚假仲裁监督提供有益参考借鉴,阻却了当事人利用仲裁程序高效、便捷的优势和仲裁裁决以形式审查为主、一裁终局的特点解决纠纷,恶意串通、虚构债务骗取仲裁裁决获得强制执行依据的重要途径,有利于仲裁案件更加规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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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五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