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明代酿酒窖池物权民事案持续8年之久,诉讼标的金额高达3亿元,终于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3月31日,五粮液股份(000858.SZ)董事会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终161号 ,裁定主要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五粮液表示,因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5年12月,尹孝功、尹孝根、尹孝松、尹岚渊、尹孝原、尹钢(下称上诉人)将宜宾五粮液股份、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有限公司(下称被上诉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窖池纠纷)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上述裁定,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判决被上诉人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返还侵占财产。停止使用并归还其16口“尹长发升”明代酿酒窖池以及18.17平方米房屋,暂定标的估值为2.5亿元。同时,尹孝功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已实际侵权使用期间的酒窖及房屋使用费5847万元。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浙江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道演的博客中看到,早在2015年11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川民初字第 76 号,裁定主要内容为:“驳回尹孝功、尹孝根、尹孝松、尹岚渊、尹孝原、尹钢诉请停止使用并返还位于四川省宜宾市鼓楼街16口明代酿酒窖池及支付酒窖使用费的起诉。”
这份《民事裁定书》写道,该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证据显示,案涉争议酒窖于1958年经尹伯明(尹孝功父亲)申请,纳入经租范围,因此,案涉酒窖的确权及认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本案关于返还争议酒窖使用费,必然涉及该酒窖的确权认定。
四川省高院表示,参照1992年11月25日(法发[1992]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第三条:“烦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精神,原告对案涉酒窖的诉请,因涉及对酒窖权属历史遗留问题的审查认定,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
四川省高院认为,虽然该案诉争酒窖并非房地产,但酒窖与房地产均属不动产性质,故可参照上述通知执行。
律师李道演列出的《尹孝功等诉五粮液酒窖侵权民事案大事记》显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时隔一年后开庭审理,今年3月21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早在2016年最高院立案后不久,尹孝功等人的代理律师陈有西和李道演在开庭申请书中认为,四川省高院作出的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的依据是通知(法发[1992]38号),但该文件不属于司法解释,且不在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汇编之列,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物权法》早已实施多年、物权法司法解释颁布后,该《通知》文件不应再被肆意扩大适用范围。
另据悉,五粮液酒窖系列案从2010年尹孝功等人向四川省高院提起诉讼始,五粮液明代酿酒窖池除民事案外,还涉及行政案和土地行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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