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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法律上是否有明确“凶宅”的定义?
不小心买到“凶宅”该怎么办?
«——【·案件回顾·】——»
重庆,一座依山傍水蜿蜒的城市,由于地理特征,这里的道路蜿蜒曲折,房屋错落有致。
而本起案件,就是与山城的房子有密切的关系。
2020年9月,小黄在重庆买了一套二手房屋,准备当做自己的婚房使用。
终于在签完合同,交完首付之后,小黄开始给房子进行翻修。一想到可以与妻子住进属于自己的房子里,小黄每天都提着气来监工。
买新的家具、重新粉刷墙壁......一切都向着小黄预期的那样发展。
过了两个月,房子终于翻修成了小黄想要的样子,小黄在入住前,最后盘点着,还需要添些什么家具。
然而转折就在这时到来。
之前联系过小黄的一家中介人员突然打电话过来,先是与小黄闲聊了一番,顺便恭喜小黄终于买到了想要的房子。但之后说的内容却让小黄浑身起了鸡皮疙瘩。
该中介人员告诉小黄,小黄买到了发生过自杀的“凶宅”。
小黄呆立住了,自己千挑万选买到的房子竟然是个“凶宅”,这不禁让小黄惊出了一身冷汗。
但小黄转念一想,这也可能是中介之间抢客户的手段,于是没有轻信该中介人员的说辞,默默挂掉了电话。
随着电话的挂断,小黄的一腔热血已经冷了一半。小黄马上就与当时自己购买房子的中介公司及卖家联系,确认自己的房屋情况。
但是小黄联系了多次,中介与卖家一直回避小黄,并且否认房屋属于“凶宅”,不愿意解决问题。
手足无措的小黄托朋友找来靠谱的律师,咨询自己房屋的解决方法。
律师建议小黄,先向周围的住户打听自己房子的情况。没想到,小黄这一打听,还真的让打听出了问题。
原来,在小黄买房前的几个月,这个房子里确实发生了不好的事情。邻居告诉小黄,自己的这个楼发生过坠楼事件。
听到这里,小黄马上联系当初房屋的卖家老张的女儿,老张的女儿认可了这个事件。
在小黄买房子半年前,也就是2020年2月份,卖家老张的妻子从厨房的阳台坠楼身亡,老张还报了警。
这件事情闹得沸沸扬扬,当时小区的不少住户都知道。
无比气愤的小黄质问卖家,为何当初买房子的时候不告诉自己。
然而卖家却说,自己根本也没有刻意隐瞒。而且既然自己找了房屋中介来,关于房子的情况应该由中介方来告知小黄。
而这边中介公司并不认可老张的说辞,中介公司说,小黄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关于房子的问题应该找卖家解决。
老张和中介公司来回推脱的态度终于还是惹恼了小黄,小黄一起之下将中介公司于卖家老张一起告上了法庭。
小黄认为,房屋发生过坠亡事件,是卖家老张理应告知自己的房屋基本情况。如果有所隐瞒,自己是有权解除购房合同,要求老张赔偿损失的。
因为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房屋如果有自杀、他杀、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双方约定了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但是老张在卖房子的过程中,有故意隐瞒这种情况。
老张这边也有自己的苦衷,老张之所以这么着急出手这套房屋,是觉得妻子坠亡后,自己和女儿一直住在这里触景生情。
于是老张在卖掉这个房子后,就定了一套新的房子,想着等小黄这边的定金一到手,就把新房的购房款补齐。
最开始在老张接到小黄的电话时,老张表示愿意把房款再便宜一些,希望小黄不要退房。然而几次沟通,小黄都铁了心的要求退房。
老张这边也是觉得委屈的,老张觉得,明明自己把房子的真实情况告诉了房屋中介。闹到现在,合同也签了,自己的新房也定了,小黄却突然要求退房。
房屋中介推脱自己完全不知道房屋曾发生过坠亡事件。小黄要求的退房是买卖双方的事情,跟自己无关。
回归案件的本质,小黄要求退房的原因是认为,这个房屋是民间所说的“凶宅”。既然如此,老张妻子的坠亡是否属于非正常死亡就成了本案的一个焦点。
因为如果是自杀,那么这间房子就成了民间所说的“凶宅”,买房刻意隐瞒就属于违约。
但是如果是生老病死这种自然现象,就属于我们老百姓普遍能够接受的范围。
然而法院在调查当时的出警记录时,发现老张的妻子有精神病史。涉案房屋是18楼,当时老张的妻子是从18楼坠落到4楼的平台上身亡。这就说明,老张妻子并不是在屋内死亡的。
所以这个房屋还算不算是个“凶宅”呢?
当庭审进入白热化阶段时,老张的女儿拿出了当初与房屋中介商谈卖房时的录音......
老张女儿:“反正我要给你说好的,我给你说了的,是属于意外(死亡)我妈妈。因为到时候怕(买家)又来和我扯皮,说不晓得就很麻烦。”
中介:“这个对他没得好大影响。”
老张女儿:“没得影响的啊?”
中介:“这个我对她说。”
......
法院最终综合各方证据,判决解除了小黄与老张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老张还需返还小黄支付的10万元房费,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
«——【·以案释法·】——»
案件的争议焦点是:
-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合同履行过程中,何方构成违约?
- 小黄是否享有合同解除的权利?
法律上到底有没有关于“凶宅”的定义?
答案是没有。“凶宅”只是日常生活中所说的一个感念和术语。谈及法律就可能涉及买卖的标的物即房屋本身的品质、性质等方面。
到底什么属于“凶宅”?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我们可以适用“习惯”。
“凶宅”已经成为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的一种“习惯”,其通常会严重影响到交易的价格。
因此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应当披露,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进行披露房屋的相关信息。没有进行披露的过程就会构成欺诈。
那么所谓披露应当是对对方当事人进行的,而房屋中介只是居间人。
本案中,老张主张自己已经将房屋的信息披露给房屋中介,但是房屋中介主张关于房屋的信息应当由老张自己进行告知。
导致的结果就是卖方与中介方都没有告知买方关于房屋的基本信息。
本案中,房屋中介作为居间人的定位,可以是买方代理人、卖房代理人或者是单纯的居间行为即单纯的中介。
那么卖方老张只是把房屋的信息披露给房屋中介,其等于没有向买方进行披露,这就构成了所谓的消极欺诈。
所以本案中,小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发现欺诈的情形以后,是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把此房屋买卖合同予以撤销。
结婚买房好像已经变成了现代人生活的硬性需求,买方购房需谨慎,卖房也应该诚信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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