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笔者认为,目前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上应当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予以重点注意,严格依法办案,防范职业风险。

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效力问题。其效力与《刑事诉讼法》这一程序法及相关的法规的效力是不能比的,在司法实践、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有冲突,则一定要以法律、法规为根本出发点。

关于委托人身份问题。一是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来委托诉讼代理人。二是在同一刑事案件中,一名律师只能为一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即使一名律师做到了在具体一个刑事案件中,只为一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被害人提供了法律服务,但仍然受到相应的特定的限制。限制性规定的实质,是为避免利益冲突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嫌疑人、被告人因共同委托的是同一名律师而使其中某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打击、限制,使其利益受损失。

律师异地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协助问题。律师异地办案,可以请当地律师协助,当地律师应当协助。关于这一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可以会同异地律师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和会见,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为协同工作的律师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应注意的问题。一是会见前务必将委托手续交办案机关。这不仅体现出对办案机关的尊重,更能在会见前就向办案人员了解案情,有利于发现案件问题的症结,在此后的会见中就重点问题向嫌疑人发问,有利于以后与办案人员进行意见的沟通,才能更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二是律师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应当事先准备会见提纲。按会见提纲进行提问,锻炼的是律师办案的基本功。

律师应当重视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风险是众人皆知的,任何时候律师都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只有依法办案,才能防范职业风险,才能更好地为委托人履职尽责。

取保候审问题。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即嫌疑人、被告人存在被判处较轻刑罚的可能性较大,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程度较低,或一部分嫌疑人、被告人因身体、生理上具有特定情形,根据人道主义及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采取较宽松的强制措施,律师要根据相对应的情节及时为他们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案件,不能在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在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方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第十三条规定了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相关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检察系统的以上规定,提示辩护律师在为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向办案机关提供哪些材料。有了这些材料,将有利于取保候审的成功。

综上,以期律师同仁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引起重视,注意到刑事诉讼法律方面不断出现的修正和实践中程序规定的变化,提高执业的规范性、准确性、有效性,不仅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范职业风险。

(来源:河北法制网)

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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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早晚都要处理自己的生活经验,需要说点实话,遇到跟经验相通的东西,那种震动自然就会替你分辨好坏是非。很久以后才明白,人需要、也只能活在自己的历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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