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纠纷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释义】
技术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承揽合同纠纷
【管辖】
技术合同纠纷在管辖问题上,原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条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合同标的物所涉技术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对技术合同纠纷管辖作岀了特殊规定,即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需遵守司法解释关于指定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本条所列的各类技术合同纠纷,包括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和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以及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均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确定管辖,即由具有一般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法律适用】
处理技术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与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以及技术转化合同相关的规定主要是《民法典》第3 编第20章第1节~第2节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部分的规定。
与技术转让合同相关的规定主要是《民法典》第3编第20章第3 节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部分的规定。
与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相关的规定主要是《民法典》第3编第20章第4节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部分的规定。
与技术进口合同和技术出口合同相关的规定主要是《民法典》第877条、《对外贸易法》第3章和《技术进岀口管理条例》。
与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相关的规定主要是《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法》第4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至第5条。
与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相关的规定主要是《民法典》第84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843条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的标的是技术成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考虑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由的体 系性,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所称的技术合同纠纷不包括《民事案件案由 规定》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部分其他案由项下规定的其他与技术有关 的知识产权合同。即在其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列明的与技术有关的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按照列明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确定案由。比如, 除应当适用《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之外,其他各 类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根据所涉及的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类型,相应 在各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确定案由。具体而言,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转让和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专利权转让 合同纠纷、三类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 纠纷、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和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 合同纠纷、技术秘密让与和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不适用本案由。考虑 到技术成果构成的复杂性和知识产权未来发展的开放性,技术成果包 括但不限于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已经明确的知识产权客体,不排除在这些客体之 外还会有其他的可以权利化的技术成果存在或者在未来出现。因此,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技术合同纠纷”项下保留了 “技术转让合 同纠纷”这一第四级案由,对于那些不能归类于专利、专利申请、技 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合同和技术进 出口合同的涉及其他技术成果的转让和许可使用而发生的合同纠纷, 可以纳入这一兜底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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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