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网
作者简介:
太琨律创始合伙人、主任朱界平律师
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院长黄刚
案例背景
城管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当发现了占道经营等有碍城市管理秩序的行为时,通过规劝方式要求相对人自动消除违法行为,是履行职责的具体表现。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行为与普通民事主体共同侵权的案件,该如何判定?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个具体案例。
案件经过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9日早上,福元顺小吃店在经营早餐过程中,将活动雨棚安放在店门口人行通道上。8时48分,两名身着制服的城管工作人员巡查到此处,口头要求福元顺小吃店将雨棚收起,以消除占道经营,并在现场监督。
8时50分,福元顺小吃店经营者肖芳的母亲先后将雨棚左右刹车松开后,走到店铺门口向肖芳等人寻求帮助,但因小吃店正处早饭高峰期无人回应。此时,站在旁边的一名城管工作人员主动招呼肖芳母亲,肖芳母亲向该城管工作人员点头后,就跑到雨棚的左侧(面向小吃店营业房)双手扶着雨棚立柱往里推,同时该名城管工作人员在雨棚右侧单手握住雨棚立柱也往里推,雨棚在往小吃店店铺门口方向收拢中忽然倒下,将正在此处吃早餐的黄文元砸伤,造成黄文元腰椎骨折九级伤残的严重后果。黄文元以富顺县城管执法大队及福元顺小吃店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19)川0322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富顺县福元顺小吃店、被告富顺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执法大队连带赔偿原告黄文元损失204001.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黄文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二被告对黄文元损害后果发生是否负有过失。1、就福元顺小吃店而言,其过错一是黄文元作为福元顺小吃店的消费者,其在消费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依法推定福元顺小吃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福元顺小吃店负有过失。过错二是福元顺小吃店未经允许将雨棚安放在人行道上的行为,不仅违反城市管理,而且制造了危险源,给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隐患。过错三是在城管工作人员要求其消除占道经营行为时,福元顺小吃店经营者肖芳不能亲自积极作为,放任由没有经验的肖芳母亲独自去收拢雨棚,且在肖芳母亲寻求帮助的过程中忙于生意不予理睬,对安全隐患持消极和放任态度,最终因肖芳母亲疏忽大意导致雨棚倒塌砸伤黄文元。肖芳母亲收拢雨棚的过失行为,具有代表福元顺小吃店对外履行消除占道经营的客观表现,其行为后果应由福元顺小吃店承担。2、对城管执法大队而言,两名城管工作人员要求福元顺小吃店收拢雨棚的行为,系规劝性质,是为了更好的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尽快消除占道经营的事实状态,该行为在行政法上具有正当性、合法性,与黄文元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但城管工作人员招呼肖芳母亲共同推雨棚时,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避免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当时福元顺小吃店正处于客流量高峰期,城管工作人员应当预见如果对收拢的雨棚控制不稳可能发生倒塌伤人的危险,然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收拢雨棚措施不当,以致雨棚两端受力不均,控制不牢失衡,也未及时提醒用餐人员回避疏散,导致黄文元被倒下的雨棚砸伤。城管工作人员的过失行为在肖芳母亲过失行为的共同作用下,将福元顺小吃店制造的安全隐患变成了损害伤人的事实。城管工作人员规劝收拢雨棚行为系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城管执法大队对黄文元的损害结果负有过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二被告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及赔偿比例。富顺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损害发生在消费过程之中,究其原因,系二被告过失行为共同所造成。二被告存在收拢雨棚的意思联络,在实施过程中均因忽视收拢雨棚的危险性而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具有过失,其行为具有民事违法性,应当认定二被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二被告应当对黄文元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承担形式,就其内部责任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根据二被告的过错责任大小明确各自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福元顺小吃店违规占道在先,消极对待在后,未尽到安全保障和安全注意义务,结合二被告民事违法行为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福元顺小吃店过失程度明显大于城管执法大队,因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是对外的表现形式,对内二被告的过错大小能够进行评析,故富顺县人民法院根据二被告过错大小对其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进行了划分,酌情认定由被告福元顺小吃店与城管执法大队分别承担60%、40%的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太琨律创始合伙人、主任朱界平律师认为:本案是典型的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行为与普通民事主体共同侵权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城管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当发现了占道经营等有碍城市管理秩序的行为时,通过规劝方式要求相对人自动消除违法行为,是履行职责的具体表现,属于一种非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性的活动。特别是在城市管理执法冲突较为对立的现阶段,把规劝等非强制性规制手段作为正式行政执法的前置程序,能够缓和执法冲突,积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该行为在行政法上具有正当性。本案将城管工作人员的规劝行为定性为不具有行政强制性的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示范性。人民法院也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合规的履行工作职责,特别是提倡“柔性执法”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突出作用进行了肯定。同时,人民法院认为城管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还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避免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如因履职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福元顺小吃店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一方,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首先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就餐安全,其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如果实施了侵权行为,更应当为其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充分考虑原告作为消费者在其接受服务过程中,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义务主体、各主体的责任,以及各主体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责任大小等因素最终作出裁判,认为二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结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根据赔偿义务主体的过错大小确定了各自应当承担的赔偿比例,依法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达到公平、公正的社会效果,同时也减小当事人诉累,为审判实践提供了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