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今年2月,西峡县居民李某通过抖音平台在某品牌公司的官方直播间以2999元的活动价下单购买一台净水器,当天下午,李某又在该直播间看到该净水器的优惠价格为2499元,经与客服交流得知,此款净水器前两天的活动价格为2780元。李某认为自己买贵了,遂向商家进行反馈,并申请保价,却遭到商家拒绝。于是,李某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公司已经构成价格欺诈,要求其“退一赔三”。
被告某公司辩称:一是品牌直播间没有虚构“原价”行为,直播过程中表述为官方建议零售价而不是原价;二是李某在购买净水器时,直播间并没有“价保”承诺,不构成价格欺诈;三是李某售后要求不清,在要求退货退款同时主张“退一赔三”,导致公司无法确定具体请求。
法庭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该品牌净水器的原价到底如何认定;二是品牌公司是否构成价格欺诈。
经审理调查核实,法官确认被告公司直播间的主播在销售过程中的确存在误导行为,让消费者误以为购买时的价格就是最低价,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经法庭调解,被告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前支付原告李某关怀金8997元;李某不再要求退货退款,双方就此事再无纠纷。
法官说法
随着直播带货行业的飞速发展,给消费者带来了新的消费体验,满足了消费者日益提升的消费需求,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随之出现一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直播销售也要接受法律的监督和约束,在法律的规定内依法营销,不能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如果出现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进行购买,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也有权请求销售者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收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规定:
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