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音识剧”APP未经授权提供影视片段的在线播放是合理使用吗?北京青年报记者4月22日获悉,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对“飞幕”APP未经授权提供电视剧《我的团长我的团》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明确明确将他人作品剪辑后上传至自身服务器中,通过应用“听音识剧”功能,向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片段并实现在线播放,未经权利人授权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构成合理使用。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韵社公司)独家享有影视剧《我的团长我的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上海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箫明公司)为“飞幕”APP的运营商,该APP提供了“听音识剧”功能,通过将电视剧《我的团长我的团》以每分钟为单位进行剪辑,并上传至服务器中,当网络用户播放涉案作品声音时,APP后台通过语音识别,对比服务器中的作品片段,可以实现自动抓取并播放,用户还可以将识别的作品片段发布于“飞幕”APP的相关栏目中。
佳韵社公司认为,箫明公司侵犯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将其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箫明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提供作品”是指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至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
箫明公司将涉案作品剪辑后并上传至自身服务器中,通过其嵌套的“听音识剧”功能,比对网络用户提供的声音,向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片段并实现在线播放。箫明公司的上述行为,虽然仅仅针对网络用户的每次识别行为,但其已经将涉案作品置于网络服务器中,可以供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飞幕”APP获得作品内容。箫明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时,网络用户使用“听音识剧”功能获取到涉案作品片段后,还可另行将相关作品片段选择发布于“飞幕”APP设置的不同栏目中。就已经发布的视频片段,公众亦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此案中,箫明公司无法证明涉案作品片段的具体发布者信息,故应认定其是其运营APP中涉案作品片段的直接提供者,亦侵犯佳韵社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判决,箫明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佳韵社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赵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