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被诉侵犯他人版权(著作权)时,除了需要质证对方的著作权真实性问题之外,其他方面的辩称往往不着重点,甚至给法庭留下故意狡辩的不良效果。下面我们以一则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允许被违法发布在网络上的情况为例,谈一下被诉侵权人减轻责任的有效辩解意见和相关主张的问题。
一、 是否一定要辩解侵权责任不构成
实务中不少被告代理律师喜欢在原告提出的所有观点上均提出辩解意见。而其中不少辩解意见完全与原告已经通过有效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相悖。换句话说,被告代理律师其实也知道侵权责任已经构成,但是仍然要故意强辩三分。这种行为在庭审法官看来是浪费庭审时间,同时也给法官留下了故意胡搅蛮缠的印象。
与其这样,反而不如尊重事实,但做一些能够为减轻法律责任的前奏类工作。例如,在朱某诉阿里某公司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纠纷案件中,阿里某公司的代理律师在原告朱某已经有充足证据证明其存在侵权事实的情况下,并未否认侵权事实的不成立。反而认可侵权责任已经构成,并主动对原告朱某进行了口头道歉。阿里某公司代理律师的道歉并非一直情绪上的冲动,或者也不要理解简单理解为一个大公司的大气。
因为原告朱某的诉求内容中就有一项内容是要求被告道歉。且该案件同时涉及署名权侵权问题,因此阿里公司代理律师的道歉显然是针对上述诉求的。不仅如此,朱某诉请中的道歉诉求是要求被告在指定的某媒体上完成。阿里代理律师在道歉时一方面强调实施的是口头道歉,另一方面还强调由于涉案作品的已经删除且影响不大,因此认为可以弥补原告受到的损害。而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的致歉范围是以侵权影响的范围为限的。被告的当庭致歉很容易被作为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致歉义务的事实依据。
且不论该案件的处理结果如何,上述退一步的庭审处理方式,显然是建立在正确看待争议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的意见表达。此种处理方式较之从头至尾的全然否定,更能够获得法庭的认同,也不至于刺激到原告当事人的情绪。
二、如何做责任减轻答辩
上面的例子其实已经具有了责任减轻辩解的作用。那么在其他方面被告是否也有辩解空间呢?
被告可以从以下角度考虑应诉:1.独创程度;2.侵权人过错程度;3.涉案作品受关注的程度;4.侵权人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方式;5.原告直接损失是否有相关证据直接支持;6.是否存在可能用于多个案件的公证文件、或相关法律服务以及相关公证费、律师费或其他费用单据。
被告代理人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树立掰开了、揉碎了解决争议问题的理念。不要被当事人表面的证据可以证明的损失所迷惑。尤其对于第3点、第4点、第5点所涉及的证据,被告代理人要全面分析和研究原告所提出的证据,并结合作品发布的受关注程度相关证据进行阐述答辩意见。
了解和掌握被诉侵权的答辩操作要点,不是为了逃避责任。相反是为了协助法庭从更加理性和客观的角度得出责任划分的公平方式。在这种协助过程中,被诉当事人的权益也得到了合法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