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赔十”是我们每个人都耳熟能详的一句话,那么,当我们买到假冒伪劣的不合格产品,是否都能主张对商家进行“赔十”的处罚呢?“假一赔十”的罚则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实现呢?当我们作为消费者买到不合格的产品,我们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火锅里的小青虫法院判定不适用十倍赔偿
小雨(化名)与朋友相约吃火锅,却在锅里吃出一条薄荷虫,火锅店解释为了保证餐馆所需食材新鲜,专门租地种植火锅所需配菜,由于青菜没有施用农药化肥,导致可能有青菜虫较为隐蔽,在泡水、冲洗时没有发现,最终导致随薄荷叶一起进入小雨及其朋友所吃的火锅中。小雨认为,火锅店的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要求火锅店退还所得款项400元餐费,并十倍赔偿4000元。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协商未果诉至伍家岗区法院。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十倍价款赔偿的前提是生产或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本案餐品中出现的青菜虫,社会公众理性、普遍认知并不认为危及食品安全,不影响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小雨据此诉请十倍价款赔偿,法院不予支持。但餐品出现青菜虫,影响了小雨就餐及就餐体验,火锅店应当退还餐费400元。
一颗牙齿起纠纷 两头普法促和解
日前,消费者黎先生在某店够买了一些馅饼,食用过程中,被馅饼中的硬物硌伤牙齿。经过医院治疗,仍未完全愈合,还需后续治疗。黎先生认为其购买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向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馅饼店赔偿其治疗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近5万元。
馅饼店表示黎先生食用的馅饼当中的硬物应该是枣核,不存在故意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认为黎先生要求的赔偿过高。双方始终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遂诉至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该案承办法官承办该案后,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详细了解案情及相关证据材料,承办法官认为该馅饼店提供的馅饼里有异物,已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有关产品的规定,馅饼店存在明显过错,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同时,告知黎先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黎先生的情况并不属于以上情况,无权主张高额精神损失费,降低其心理预期。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决定对此事一次性解决,由馅饼店赔偿给黎先生5000元(其中包含商品价格的十倍赔偿),若黎先生后续发生补牙费用,可凭相关凭证向馅饼店报销,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要求逐步提高,消费者对于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维权意识也不断提升,对食品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着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也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领域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民间“假一赔十”的做法正式引入法律条文,这对于维护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但是,如此之高的赔偿,也使得一些不法之徒不惜使用欺诈手段来进行骗取。为了维护食品安全和社会稳定之间的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假一赔十”设置了限定条件,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也就是说食品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其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要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然而,食品经营者则承担过错责任,即只有明知自己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才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同时,该法对“假一赔十”还有一项免责规定:“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食品标签、说明书有瑕疵,但是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小瑕疵,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也不用承担“假一赔十”的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如果我们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若要主张“假一赔十”,那么我们可以向食品生产者或者是向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却仍然售卖的食品经营者主张。同时,我们也要注意,食品标签、说明书上一些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误导消费者的细小瑕疵,是不可以主张“假一赔十”的!如果平时在购买食品的过程中,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要求查处;或在证据较为充分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通讯员:谭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