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0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银行申领信用卡并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该领用合约及章程对双方权利义务、透支本金、分期业务手续费、透支利息和违约金等费用进行了约定。后被告李某某用所办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欠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38584.32元。
汉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持卡人向银行申领信用卡,即表明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建立了信用卡合同关系,原、被告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建立的信用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恪守。本案中,原告银行已依法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李某某在申领并启用信用卡后,未按照领用合约规定及时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银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相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