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养犬管理工作部署会
规范养犬
5月5日,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了全市养犬管理工作部署会。会上,我局治安支队对《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所做的工作进行总结,并对各成员单位的职责进一步细化,对下一步全市养犬管理集中宣传和专项整治行动提出了具体要求。
现场宣传
文明养犬
5月9日、10日,兰州市公安局组织参加了城四区以 “依法、科学、文明养犬”为主题的大型宣传和义诊活动,活动通过设立宣传点、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各类咨询服务等方式,大力普及依法养犬和犬只免疫知识。共印制发放《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依法文明养犬温馨提示》、《文明养犬倡议书》狂犬病防控宣传册、犬类疫病防控知识彩页等各种宣传资料66000余册(张),制作宣传展板110余幅,现场解答群众疑问200余人次。
宣传现场
文明养犬小贴士: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本条例规定,按时携带犬只进行免疫、电子标识植入和登记;
(二)不得在集体宿舍和合租屋内饲养犬只;
(三)不得因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四)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五)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六)不得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
(七)不得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八)不得放任犬只在道路上乱跑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九)不得携带禁养犬进入严格管理区;
(十)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管理相关证件;
(十一)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携犬外出时,在严格管理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二)用犬绳牵领犬只,小型犬应当用长度为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大中型犬应当用长度为一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三)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等预防犬只伤人的措施;
(四)注意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六)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攻击行人的行为;
(七)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拴养或圈养,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八)不得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可以携带体重不超过10千克、身高40厘米以下的小型犬,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图文来源:兰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图文发布:兰州市公安局新闻办
图文编辑:果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