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我公司从事全过程造价咨询行业,目前收到甲方支付的预付款时,我们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了增值税,但由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我们未确认收入。这样造成了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这样可以吗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0-09
答复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二、增值税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条件并不完全一致。如您公司仅收取预付款,不具备上述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未确认收入导致的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属于合理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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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后感】
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税收入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后,在实务中经常会出现两种错误的导向。
第一种:一些税管员认为,这两个税种收入必须一致,不一致就是纳税人少交税了,必须补税。因为税务人员这种强硬的态度,导致很多纳税人心中惴惴不安,经常为两者不一致而一筹莫展。今天陕西局这个答复,可以说再一次明确了这个问题,两种收入可以不一致的。
第二种:一些纳税人认为,税务人员让解释两者收入不一致的原因,是业务水平欠缺的表现,对此要求表示不屑。其实,这种做法也不可取,因为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原因是有限的,也就是说除了不一致的情况就应该是一致的。如果出现不一致,纳税人应该有合理的原因做出解释。而不能简单认为,两者本来就不会一致,没有比对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