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黄志佳
信用卡违约金过高,超过相关规定的事实“上限”,可以通过诉讼调整吗?近日,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系某银行诉陈某信用卡纠纷,在该案中,法院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进行了调整。
案情显示,2012年4月6日,陈某向该银行申领信用卡,双方签订合约,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包括陈某的信用额度、还款日期、违约责任等条款,约定陈某逾期还款需要承担支付年利率19.9%的利息、支付违约金、查询手续费等“应收费用”。
2016年9月1日,陈某根据合约领取了信用卡一张,信用卡额度为3万元。陈某开始一直按时还款,其信用额度也逐渐增加至5.4万元。2022年4月,因为生意不景气,透支之后未能按时足额还款。至2023年7月15日,欠下本金5万余元。
该银行于2023年9月21日起诉至建始县人民法院,要求陈某偿还所欠本金5万余元,并要求陈某支付截至2023年7月15日的利息、违约金、应收费用共计2万余元,以及2023年7月15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应收费用。
陈某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但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法院调整利息、违约金、应收费用。该银行称,其系统调整利息、违约金、应收费用的权限在省级银行,其无权让步,调解未果。
建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约》合法有效,支持了该银行关于偿还本金的诉讼请求。双方约定的利息、违约金、应收费用比例偏高,应予调整,遂调整至本案起诉时一年期LPR的4倍即13.80%,遂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判决:陈某偿还该银行借款本金5万余元,并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80%的标准支付2022年4月15日至清偿完毕之日为止的利息、违约金、应收费用。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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