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孙女士去一家超市购物,当其离开超市时,超市门口的警报器就响起来了,于是该超市一名女保安员将其拦下,并将孙女士强行带入保安室,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其全身进行检查,还要求孙女士脱去裤子接受检查,孙女士拒绝无效后,在女保安及另一位女文员在场的情况下,被迫脱裤接受检查,然而女保安并未在孙女士身上搜出任何物品,后来孙女士将女保安告上法庭,认为其侵犯了她的人格尊严,那么,什么是人格尊严呢?
[法律解析]
人格尊严是公民对自身和他人的人格价值的认识和尊重,它要求公民尊重他人的价值,同时也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价值,从而使公民能够作为与他人平等的社会成员而与他人进行正常的交往。人格尊严是和个人的存在相伴随的,它是不可剥夺的,即便是因为违法犯罪而受到制裁的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应该受到尊重,而不能受到侮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