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148条,买到过期面包赔偿

“知假买假”合法吗?辽宁沈阳一男子徐某楠于2019年3月4日在沈阳市铁西区某便利店购买了一个标价3元的枣沙蛋糕,该蛋糕外包装载明生产日期为2019年2月22日,保质期至2019年3月3日,徐某楠用手机录像记录了购买该商品的全过程。后徐某楠一纸诉状将店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店家支付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外加返还商品价款3元,共计1003元。

一审法院驳回了徐某楠的诉讼请求,并查明徐某楠于2018至2019年间,先后几十次故意购买过期面包并录像留下证据,再找店家索赔。一审法院认为徐某楠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行为具有牟利性,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浪费司法资源,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适用条件。

徐某楠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判决则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一审判决,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公布的23号指导案例,支持了徐某楠索赔1003元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一经公布,再度掀起舆论对“知假买假”的讨论,抛开单纯的道德争论,立足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审慎考量,有必要对“知假买假”进行一番分析。

在法律规范层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应向消费者“退一赔三”,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首先,在法律位阶层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食品安全法》均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民事基本法律,二者处于同一效力位阶,因此两个条文对应的法律规范并非一般规范与特别规范的关系,既不存在适用上当然的优先劣后次序,适用条件也互不相干,故一审法院认定徐某楠不是消费者因而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理由无法成立。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并非对“消费者”下定义,而是指明该法的调整范围为消费行为,一审法院指出徐某楠的行为具有牟利性其实就是在认定徐某楠的行为并非消费行为,因此,徐某楠“知假买假”的行为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此外,店家的行为完全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构成要件,故徐某楠要求店家在退还价款之外额外赔偿1000元于法有据。

在法律政策层面,广义的法不仅包括制定法,还包括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制定法的活动,即现实运行中的法,法官要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贯彻法律政策,引导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法律中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并非理论自觉的产物,而是改革开放以来严厉整治混乱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安全的经验成果。“知假买假”的行为固然有违诚信,但在食品安全形势依旧严峻的今天,老百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应当优先保护的法益,这一利益衡量是二审法院判决背后蕴含的最为重要的法理。

二审法院的判决不仅合法,且符合当前形势下维护食品安全的法律政策,虽然“知假买假”的行为不值得鼓励,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受到谴责。

□孙鸿亮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飞飞

飞飞

人早晚都要处理自己的生活经验,需要说点实话,遇到跟经验相通的东西,那种震动自然就会替你分辨好坏是非。很久以后才明白,人需要、也只能活在自己的历史中。

宁波女律师,宁波十大青年律师
医疗损害,民法典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规定共有几条
车险理赔案例,车险买统筹保险纠纷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产品购销合同,产品购销合同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