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580条解读,民法典第580条规定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的规定。

【法条解读】

所谓继续履行,也称为实际履行,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是追求一定的目的,这一目的直接体现在对合同标的的履行上,义务人只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才能实现权利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继续履行合同是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后应当承担的一项重要的民事责任。对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自觉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强制违约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例如,没有交付商品的,应当交付合同约定的商品。继续履行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具有国家强制性,不是单纯的合同义务的履行。继续履行能够使债权人尽可能实现其利益,避免了赔偿损失计算的困难,强调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且非金钱债务能够继续履行,守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除此之外,还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等其他民事责任

继续履行和其他责任形式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的立法例中是不同的,英美法系以赔偿损失为原则,继续履行为例外;大陆法系则以继续履行为原则,赔偿损失为例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6条第1款规定了继续履行,但第28条规定,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这实际上赋予了法院对救济的自由裁量权,以协调英美法系的态度。但是,根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2.2条,法院对救济没有自由裁量权,如果守约方请求继续履行,法院必须判决继续履行,除非存在不能继续履行的法定情形。本法未对继续履行进行严格限制,只要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一般就可请求继续履行。因此,在当事人一方违约时,一般情况下,守约方可以选择请求继续履行,同时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选择不请求继续履行,而仅请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守约方的选择予以裁判或者裁决,除非存在本条规定的例外情形。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的同时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与守约方不请求继续履行而仅请求赔偿损失,这两种情况下的损失赔偿的范围是不同的,后一情形中赔偿损失的范围显然更大、数额显然更高。同时,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往往存在困难,或者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在之后才逐渐显现,甚至会转变成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因此即使债权人最初选择请求继续履行,但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内,债权人未获得履行的,可以改变最初的选择,而请求债务人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债权人请求继续履行,必须以非金钱债务能够继续履行为前提,如果非金钱债务不能继续履行,对方就不能请求继续履行,或者其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债务人能够依据本条第1款提出抗辩。当然,即使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但其仍然有权依法请求债务人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尤其是赔偿损失。

不能请求继续履行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所谓法律上不能履行,指的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将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甲将其房屋卖给乙,但未交付和办理移转登记,之后甲又将同一个房屋卖给丙,并将房屋交付给丙,并且办理了移转登记,此时由于甲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在法律上无处分权,无法履行甲对乙所负有的移转房屋所有权的合同义务,这即属于法律上不能履行,乙此时不能请求甲继续履行,而只能请求甲赔偿损失。又如,如果一定合同的履行行为必须经过有关机关的批准,在未批准前,不得请求继续履行。所谓事实上不能履行,是指依据自然法则已经不能履行。比如,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物,该特定物已经毁损、灭失。但是,如果仅仅是暂时不能履行,或者债务人作出一定的努力仍可以履行合同义务的,那么合同仍然可以继续履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对是否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进行审查。

二是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依据债务的性质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执行费用过高。比如:(1)基于高度的人身依赖关系而产生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合伙合同等,如果是因高度信任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忠诚等所产生的,并且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会破坏此种高度的人身依赖关系,则不得请求继续履行。(2)对于许多提供服务、劳务或者不作为的合同来说,如果强制履行会危害到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或者完全属于人身性质,比如需要艺术性或者科学性的个人技能,或者涉及保密性和私人性的关系,则不得请求继续履行。

履行费用过高,指履行仍然可能,但确会导致履行方负担过重,产生不合理的过大的负担或者过高的费用。例如,一艘邮轮沉入海中,尽管将该邮轮打捞出来是可能的,但邮轮所有人因此支出的费用大大超过了所运石油的价值,托运人不能请求其继续履行。在判断履行费用是否过高时,需要对比履行的费用和债权人通过履行所可能获得的利益、履行的费用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费用,还需要考量守约方从其他渠道获得履行进行替代交易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如果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请求继续履行的,债务人享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三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履行合同义务需要债务人进行特定的准备和努力,如果履行期限已过,并且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人则可能会推定债权人不再坚持继续履行。债权人在很长时间之后才请求继续履行,如果支持债权人的继续履行请求,会使债务人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之中,随时准备履行,且会诱使债权人的投机行为。因此,如果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继续履行的,不能再请求继续履行。

合理期限首先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也无法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这需要在个案中结合合同种类、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因素予以具体判断。如果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继续履行,之后再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的,债务人享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请求继续履行和合同解除是互斥而不能并存的。本法第566条第2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款中的违约责任不包括继续履行,如果合同被依法解除,债权人就不能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

在债权人无法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债权人拒绝解除合同而主张继续履行,由于债权人已经无法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存在并无实质意义。当事人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终止合同,最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决定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保障债权人合理利益的前提下,有利于使双方当事人重新获得交易的自由,提高整体的经济效率。

就比较法上而言,《德国民法典》第275条第1款和第326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此时给付义务可以被排除且对待给付消灭;《法国民法典》第1218条第2款也规定了永久不能履行时合同自动终止。合同自动终止后,债务人可被免除原给付义务,无需进行原给付,债权人的对待给付也随之消灭。但是,这可能导致合同终止的时间并不确定,尤其在履行费用过高或者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导致不能请求继续履行的情形中最为明显,并且也不利于双方互通情况。

当然,如果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则合同终止时间会确定,但可能会出现对方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的情形。司法终止则能够避免上述两个问题。据此,本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当然,本款规定不影响对方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所享有的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对方当事人仍然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如果对方当事人依法行使了解除权,则债务人之后依据本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司法终止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依据本法第565条的规定确认合同解除以及解除的时间。

本款适用的前提,首先,是对方当事人不能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其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意味着如果不能请求继续履行的仅仅是非主要的债务,则不履行一般不会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那么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都不能申请终止。守约方既不享有法定解除权,也不能依据本款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终止;违约方本来就不享有解除权,同样也不能依据本款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终止。最后,当事人提出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终止合同。如果当事人未提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宜依职权主动终止合同。

本款适用的法律后果如下:第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注意的是,并非当事人提出请求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就必须终止合同,在当事人提出终止合同的请求后,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判决是否终止合同。因此,当事人根据本款所享有的仅仅是申请司法终止合同的权利,而非终止合同的权利,本款规定的并非当事人的终止权或者形成诉权,而是司法的终止权。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诚信和公平原则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此时,可以考虑债务人是否已经进行了部分履行、债务人是否是恶意违约、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债务人是否因合同不终止而遭受了严重损失、债权人是否能够以成本较低的方式获得替代履行、债务人是否对他人有赔偿请求权、债权人拒绝解除合同是不是为获得不相当的利益而违反诚信原则、合同不终止是否会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或者利益关系明显失衡等因素。例如,要考虑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在甲乙双方的古董花瓶和名画的互易合同中,甲在交付古董花瓶前,因乙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古董花瓶毁损,虽然此时也构成了不能请求继续履行的情形,但因为该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是乙的行为造成的,所以此时不宜因乙的申请而终止合同,进而免除乙交付名画并移转名画所有权的义务。这类似于两个相互关联的合同情形中的部分终止、部分不终止。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终止合同后,法律后果可以依据本法第566条和第567条的规定予以确定。第二,不影响违约方承担除继续履行之外的其他违约责任。合同被终止后,违约方自然无需继续履行,但其仍然要依法承担除继续履行之外的其他违约责任,尤其是赔偿损失的责任,以保障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对方当事人有权依据本法第584条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定金,对方当事人有权依据第585条以下条文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责任或者定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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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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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早晚都要处理自己的生活经验,需要说点实话,遇到跟经验相通的东西,那种震动自然就会替你分辨好坏是非。很久以后才明白,人需要、也只能活在自己的历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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