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报讯 日前,吴女士致电松溪县12315,投诉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延期交房。
2018年5月中旬,吴女士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时与房地产商签订合同并支付了30万元购房款,合同上写明2019年10月1日交房。然而,两年过去了,吴女士仍未拿到房子,一再咨询开发商,却并未得到合理解释。
接诉后,12315人员立即联系了吴女士和开发商。经核实,除吴女士之外,该楼盘还有多位消费者也未拿到新房。开发商辩称,因疫情影响造成工程延期。经调解,开发商同意依据购房合同中的条款,按交付期限计算赔偿违约金,双方达成和解。
此案涉及《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中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应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松溪县12315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签订合同前应仔细查看对延期交房是否有相关规定。而遇上延期交房时,开发商应及时向消费者做出解释,并承担违约责任。(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