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文章中,我们讲过,我国法律中只有意定违约金,没有法定违约金,如果合同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话,那么一旦出现违约行为,非违约方不能要求对方以违约金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通常可以在继续履行、再履行之外要求损害赔偿,那么如果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时,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又是如何呢?
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也具有惩罚性,但补偿性是原则,惩罚性只是例外,即违约责任的功能主要是填补违约造成的损失。这种补偿性意味着非违约方不能因违约行为而获利,仅在违约方存在过错的场合,才会支持惩罚性的违约责任,这种惩罚,主要是对过错的惩罚。
由此可知,如果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指向的利益是同一的,那么不能同时主张,否则非违约方将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获得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如果两者指向不同一,例如,违约金指向的是迟延履行的行为,而损害赔偿指向的是不完全履行,如质量数量不符合约定等行为,那么两者是可以同时主张的。
在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主张违约金还是主张损害赔偿,如果选择主张违约金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并不因此而丧失,对于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害,债权人仍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只是其需要承担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