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捡到带密码的银行卡

在路边捡到银行卡

又恰巧一试再试“破解”出了取款密码

这样的“天降横财”

你敢不敢用?

最近江苏常州溧阳一名女子陈某在路上捡到一张银行卡还动起了贪念

猜中密码并将钱取出不料没过几天,便被警方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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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荔枝网12月25日报道

前不久

陈某在溧阳某公交站台捡到一张银行卡

卡的背面写着一个数字“0”

陈某猜测:

银行卡密码可能为六个零

于是前往银行ATM机查看

果然猜对了密码

查询之后

陈某发现这张银行卡里有4万余元存款

陈某说:“有钱就取出来,没钱就把它扔掉,也没有想那么多,哪知道后果这么严重。” 陈某觉得把钱取出来应该没事,大不了失主找来再归还就好了,抱着侥幸心理,她分两次将卡内的4万元取出放在家中。

几天后

失主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丢失

经报警处理后

发现自己卡里的钱被他人冒取

陈某随后被警方抓获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涉案金额4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因陈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溧阳市检察院最终依法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

捡卡取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 陈某属于拾到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陈思君解释:“不管是信用卡还是储蓄卡,在刑法里统称为信用卡,本案涉及到的其实就是一张储蓄卡,不管是什么样的银行卡,都不能捡拾使用,取了里面的钱就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中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据此,借记卡也属于信用卡,因为借记卡具有消费支付,存取现金的功能。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非法收购、出租、出售信用卡可能构成犯罪。

检察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

我们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保护好银行卡安全

不要泄露密码、手机验证码等重要信息

一旦发现银行卡遗失或被盗

应立即挂失

若被冒用进行消费、取现或转账

要及时报警求助

综合:江苏新闻、荔枝网、我苏网、极目新闻

来源: 广东公共DV现场

飞飞

飞飞

人早晚都要处理自己的生活经验,需要说点实话,遇到跟经验相通的东西,那种震动自然就会替你分辨好坏是非。很久以后才明白,人需要、也只能活在自己的历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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