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科团队,致力于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务实的工作态度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专业而及时的法律服务。
执业领域涉及刑事专业辩护、房地产建设与施工工程纠纷、重大商事争议解决、企业法律顾问及婚姻继承、劳动人事等民事诉讼案件。
本团队律师具备贸易、金融、建筑工程、会计、税务等专业技能及社会资源,尤其擅长在企业的设立和经营过程中提供量身定做兼并创造性、务实性、综合性法律服务,主要包括股权架构设计、市场资信调查、企业项目风险论证。
律师团队负责人简介
冯建军律师,先后毕业于黑龙江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自1999年在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二十余年,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和阅历;现就职于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系民主建国会会员。
先后担任中山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系大连市刑法学会理事、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特聘律师、西岗区商事纠纷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
先后被评为辽宁省优秀公益律师、大连市优秀青年律师、辽宁省城乡经济与社会发展十大杰出青年、大连市公安局特约调解员、大连市沙河口区职工维权工作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及等荣誉称号。
单位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律师这样解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过程中弱势的一方群体,平衡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虽然单位为了正常经营也有采购消费的行为,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对单位进行特别保护。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排除的单位主体
单位包括:政府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三类。其中企业单位包括:国有、民营、私营、股份制、外资、合资等。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范畴
本法所保护的消费者是指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一类群体,目的只是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不是生产和经营的需要。而单位的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因此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三、单位在采购时,虽表面是购买人的身份,但单位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应保护的弱势群体。
虽然单位也可以订立买卖合同接受商品或服务,但就生活消费而言,单位本身不能直接使用某种商品或直接接受某种服务。单位在购买某种商品或接受某种服务以后,仍是需要将这些商品或服务转化为个人的消费,正是如此,单位虽然是商品的买受人、服务合同的订立者,但不能作为最终的消费者,即不能直接进行生活性质的消费。即便单位购买了公民通常用来消费的商品,其目的也往往是为了办公或为职工发放福利等非生活需要。因此,单位不属于消费者。
四、单位作为消费者一方的权利救济
如果单位与经营者之间出现了纠纷,双方均可以通过合同主张权利,并接受《民法典》调整。
五、消费者有权以侵权和合同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主张惩罚性赔偿,在食品领域还受到特别重点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消保法将单位群体排除在外,但为保护农民权益,消保法特别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因此不难理解,纵观往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事件中,往往维护的是消费者个人及农民的合法权益。
(编辑 罗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