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A、B、C、D公司参加了某代理机构组织的“堤防工程及前期资料编制”公开招标项目。采购人按照招标文件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时,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发现A公司有重大违法记录,并以截图为证(截图有些模糊)。A公司因此被判资格审查未通过。经资格性审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E公司被推选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中标结果公布后,A公司立即向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坚持称其不存在违法违规记录,其资格审查未通过的理由不成立,并要求取消E公司中标资格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组织采购人资格审查相关人员协助处理质疑,对A公司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进行重新复查,并再次出示了A公司“违法记录”的模糊网站截图,一致认为应维持原评审结果。
代理机构答复A公司的质疑后,在规定时间向E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收到中标通知书后,E公司与采购人就合同事项达成一致后,采购人将单方签好字的合同交予E公司,E公司事后称,其也在合同上签了字。
这期间,A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财政部门重新查证 “信用中国”网站,并未发现A公司的违法违规记录,并且发现采购人资格审查时出具的A公司在“信用中国”网站上的违法记录截图,其中的违法主体并非A公司,而是同A公司名称极为相近、仅一字之差的另外一家公司的记录,采购人查询时打错字,并且截图时又不清晰,导致查询和后期证明材料错上加错,因此认为采购人认定A公司违法违规的事实不成立。
由于E公司收到财政部门投诉书副本后,没有提供合同已经签订的相关证明材料,最终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认定A公司投诉属实,采购过程影响中标结果,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1.本案例应当由谁为资格审查错误买单?
2.评审结果不公正,如何开展救济?
专家点评
本案例资格审查错误主要由采购人买单
本案例中,采购人如何依据相关失信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是探讨关键。在本次“堤防工程及前期资料编制”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中,之所以出现对A公司资格审查认定错误的乌龙事件,笔者以为,除了采购人查询时输入错误,主要的原因还是对“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不清晰,导致A公司在得知自身资格预审未通过并提起质疑后,采购人在这张模糊截图的基础上进行复查时,没有起到应有的纠错和预防作用。最终导致了对A公司资格审查错误的认定,并直接影响到了整个项目采购的公正性。
资格审查涉及供应商参加某个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性门槛,所以实践中采购人或是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因为任何闪失都可能让供应商丧失机会,从而也会引发质疑投诉,给采购效率低下埋下隐患。
本案例中的整个事件,应该是采购人方面的过失与不负责任导致的。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仅是组织专家进行评标,在前期的资格审查过程中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在本案例中的这一事件中没有责任。
及时合理采取救济措施
本案例中,E公司在收到财政部门投诉书副本后,未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合同已签订的证据,放弃了自身的救济权利,导致财政部门依据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情形作出处理,并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款来处理。
综上,笔者认为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投标供应商在制作投标文件时,一是,要熟读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利与资格审查与评审。二是,供应商发现评审出现影响公平、公正情形时,应当按照质疑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合理地采用救济渠道。
加强采购人业务培训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立法本意是还原采购人的权利,但现实中采购人往往不能熟练掌握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在资格审查中容易出现错误,必然会给供应商带来不公平的待遇,甚至引起质疑投诉。资格审查认定错误会影响评审全过程。采购人在使用权利时更应当认清责任的重大。希望采购人加强业务能力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