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沈法宣
3月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包括妇女儿童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家庭暴力、妇女人格权益、女职工劳动保护、老人赡养、子女抚养与探望等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拘留!
汪某与张某1999年结婚。婚后丈夫张某多次对妻子汪某实施家庭暴力,汪某为此起诉离婚,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认为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禁止张某对汪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其骚扰、跟踪、接触汪某及其近亲属或者实施影响其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其他行为。法院同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村委会、妇联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次月,双方离婚案件尚在法院审理期间,张某再次到汪某住所殴打汪某及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接警处理后向法院通报了张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况。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无视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性规定,再次上门殴打汪某,实施家庭暴力,经查还存在以手机短信方式骚扰和威胁汪某及其近亲属等行为,严重影响汪某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鉴于张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拒不履行法院裁定,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法院另告诫张某,如再次违反禁令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如实申报夫妻财产,只分得少部分共同财产
妻子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张某离婚并分割夫妻财产,另外还提出张某婚内转移财产,对被转移的财产也应一并分割。法院受理周某的起诉后,在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的同时,也一并向双方送达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要求夫妻双方如实申报,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张某对离婚无异议,在向法院提交的申报表中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为:房屋两套、小汽车两辆、债权16万元。没有申报存款,称原有存款已用于日常开销及父母看病。经法院审查,二人共同财产为房屋两套、小汽车两辆、债权26万元;在周某提起离婚诉讼前后,张某银行账户存在139万元大额资金转账流水,对部分转款张某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张某在向法院提交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中少填报了10万元债权;银行账户原有存款139万元扣除必要开支后,其中71万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存在隐瞒部分债权的故意,并在周某起诉离婚前后将大额资金转移至他处,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应予以少分。法院据此判决张某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生育津贴不等于产假工资,用人单位应补足延长产假工资
某公司职工王某因为生育休假158天,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核定其可以按照规定以128天的标准享受生育津贴,约1.2万余元。社会保险机构拨付该笔津贴后,某公司将之支付给王某,未再另行向其支付工资。王某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以其休产假前月平均工资5500元为标准,补足产假期间应发工资差额1.6万余元。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支付王某128天产假工资差额1万余元,未支持30天的延长产假工资。双方均不服,起诉至法院。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于支付女职工在产假、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如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王某所休产假天数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所在公司应当按照休产假前月平均工资标准向王某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目前当地生育津贴仅包含128天,虽然尚未覆盖新延长的30天产假,但用人单位不得据此拒绝支付女职工全部产假工资。某公司此举会造成王某享受延长产假政策的待遇落空,不利于国家生育政策的落实和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除向王某支付128天产假工资差额外,还应支付30天产假工资。
法院为生活困难妇女撑起艳阳天
肖某与刘某于2019年结婚,丈夫肖某存在言语残障,妻子刘某则患有肢体残疾。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感情不和,刘某回娘家生活。2023年肖某起诉要求离婚。刘某表示因肢体残疾目前无收入来源,离婚将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不同意离婚。
恩施州建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生活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女方面临现实生活困难,考虑到肖某与父母共同经营商店,收入稳定,可以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判决丈夫肖某适当给予刘某一定经济帮助。经法院释法明理,肖某及家人表示愿意在双方离婚后提供一定数额经济帮助金。由此法院作出判决:双方离婚,肖某给予刘某经济帮助金2万元。判决生效后,鉴于刘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法院还帮助其申请了2万元司法救助金。此外,还及时向妇联反映了刘某的困难。当地妇联高度重视,安排刘某参加再就业培训。现刘某已在其居住地附近茶厂从事适合其身体条件的工作。
夫妻拒绝抚养年幼子女,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丈夫张某与妻子杨某结婚后生育女儿张小某。2020年,因夫妻感情不和,二人分居生活,女儿张小某由二人轮流抚养。2023年杨某起诉离婚。诉讼中双方同意离婚,但均拒绝抚养五岁的女儿张小某,也不同意法院提出的由双方轮流抚养的建议。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负有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抚养教育义务,本案中婚生女张小某只有五岁,尚未成年,父母的爱与照顾是其健康成长的基本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本案夫妻双方虽然均同意离婚,但拒绝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该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有悖公序良俗。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本案暂不宜判决双方离婚。法院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向夫妻双方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其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陪伴孩子健康成长。
抢夺、藏匿子女,法院依法确定抚养权
刘某与王某结婚后,于2020年生育一子王小某,跟随母亲刘某在武汉生活。2023年刘某与丈夫王某协商离婚,期间双方因争夺王小某抚养权多次发生冲突并报警。经所在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王某同意在儿子王小某随其生活期间,不再阻拦刘某对王小某的探望,但此后王某将王小某带走抚养,并拒绝向刘某告知王小某的住处,也拒绝刘某对王小某的探望。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儿子王小某归其抚养,同时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要求禁止王某藏匿儿子王小某。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与刘某离婚期间,擅自将儿子带走抚养,拒绝告知其住处,不允许刘某探望,王小某尚年幼,此举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应予以禁止。鉴于王某拒不改正,法院作出民事保全裁定,明确禁止王某藏匿儿子王小某。王小某尚且年幼,更需要母亲的抚慰,从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更好落实另一方探望权角度考虑,法院最终判决王小某由母亲刘某抚养。
法院灵活运用“提存”妥处共有物分割纠纷
陈某甲因工伤亡,用人单位赔偿其家属共计122万元。陈某甲和妻子宋某均系再婚,分别育有子女,二人婚后共同生育一子陈某丙,加之陈某甲自幼父母离异,亲生父母先后重新组建了家庭,家庭成员关系复杂。因为诉求不同,有关122万元赔偿款的分配在陈某甲的众多亲属中产生了较大争议,特别是陈某丙尚未成年,对于其将获得的大额赔偿款由谁监管使用,各方争执不下。陈家亲属代表与宋某协商无果后,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赔偿款。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甲与宋某均系再婚,陈家亲属对宋某能否妥善监管使用陈某丙所获得的大额赔偿款并用于其今后学习和生活,怀有疑虑。依法分割赔偿款的同时,引导各方妥善解决陈某丙所分得赔偿款的管理使用问题,是实现案结事了的关键。在二审法院主持下,宋某与陈家亲属达成协议,对陈某丙所分得的赔偿款进行“提存”并予以公证。在公证员见证下,宋某与陈家亲属推举的代表人签订《赔偿金提存协议书》,将法院判决确定的陈某丙可分得的赔偿款提存至某公证处专用账户,由该公证处每月向宋某发放1500元,用于陈某丙的抚养教育;宋某与陈家人共同监管决定陈某丙所需5000元以上的重要支出。“提存”公证的办理消除了双方的信任危机,得到各方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和积极回应,陈家亲属同意陈某丙多分得赔偿款,同时主动放弃了对陈某甲房屋、存款等个人遗产的继承。各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自动履行了全部法院判决。
法院诉前调解离异父母探望子女纠纷
吴某与周某协议离婚,同意女儿由妻子周某抚养,吴某享有探望权,但协议没有对吴某如何行使探望权作出具体约定。离婚后双方矛盾逐渐加深,周某不再配合吴某探望女儿,导致其长期无法与孩子见面。吴某认为自己虽然与周某离婚,但不应影响亲子关系,周某的行为妨碍了其探望权的行使;因对孩子有深厚感情,希望能经常与孩子见面沟通。吴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保证自己能每周与孩子通信、寒暑假能与孩子短住,节假日能正常探望孩子。
黄冈市黄梅县人民法院收到吴某的诉讼材料后,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矛盾尖锐,短期内无法消除隔阂,如径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很可能会引发后续执行纠纷,无益问题的解决,遂将案件转入诉前调解。经过家庭教育指导和调解员多次调解,双方逐渐就吴某如何探望女儿达成一致,实现了诉前和解。为消除双方顾虑,确保诉前和解内容能够得到长期有效执行,法院建议双方签订《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经过慎重考虑,周某与吴某在家事法庭法官见证下,分别签订了《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保证将严格遵守承诺条款,妥善处理探望事宜,共同呵护女儿健康成长。
法院引导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李某与前夫婚后育有两子女张某一、张某二。两子女在父母离异后各自随父母生活。2018年母亲李某因患脑梗死等多种疾病住院治疗,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贴身照料。2022年因再婚丈夫去世,李某独自一人生活,不得不聘请保姆照顾其生活起居,经济负担较重,希望两子女能尽到赡养义务,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由此判决两子女共同承担李某每月生活支出不足部分。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到李某年逾古稀,独自生活,非常需要子女的关爱与呵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为此,法院向两子女发出《关心关爱告知书》,告知二人要妥善化解家庭成员之间矛盾,照料年老母亲日常生活,关注其精神需求,经常上门看望或者给予问候。
司法建议破解虚假婚姻登记难题
1999年刘某持其妹妹的身份证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2000年李某到深圳打工,直至2019年回当地工作,期间二人“失联”近二十年,刘某独自生活,并抚养两个女儿。因缺乏感情基础,双方均起诉要求离婚,但因刘某冒用妹妹姓名登记结婚,法院以其婚姻登记不具合法性为由,驳回起诉。如何解除以弄虚作假方式办理的结婚登记成了困扰二人的难题。2022年7月,刘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李某给予经济补偿。
襄阳枣阳市人民法院收到刘某的起诉状后,为妥善解决二人面临的难题,一方面启动诉前调解程序,调解二人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存在的争议;另一方面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及时更正错误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核实,当即采纳司法建议,更正了原婚姻登记。之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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