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那么主刑和附加刑的分类分别都有哪些呢?京师律师事务所张忠启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一)主刑的定义: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它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
(二)主刑的分类:
1、管制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2、拘役
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短期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同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
5、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三)主刑的刑期:
1、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四)附加刑的定义: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
(五)附加刑的分类: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特殊的附加刑: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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