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下班后遭遇交通事故
刘某为某公司职工,某日18时下班后,他与几名同事一起在公司附近的一家快餐店吃晚饭。19时,他们在吃晚饭一起回家途中相约去了一家KTV唱歌。23时30分,刘某在从歌厅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致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无责任。
l 争议焦点
观点一
刘某是在下班以后回家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致伤,且在该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应该认定为工伤。
观点二:
刘某下班后先去聚会唱歌,已改变了下班目的,也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也超过了合理的下班途中时间,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领导指派外出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致伤
林某系某生产型公司的维修工,某日受单位某领导指派,到某村庄帮助该领导亲戚建房,中午11时左右,林某在建房时因事故遭电击经抢救无效死亡。
l 争议焦点
观点一:
林某是受单位领导指派帮助领导亲戚建房,虽然与林某本职工作关联性较小,工作地点也不在公司场所,但林某仍然是在履行领导分配的工作职责,是职务行为,受到的伤害系工作原因导致。
观点二:
林某虽然是受领导指派帮其亲戚建房,但是帮忙建房与其工作职责无关,也与公司业务无关,受到事故伤害死亡不是因为工作原因。
l 本案要点
因工外出期间的几种情形: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注意: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属于工伤。
案例三: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
江某系某公司的销售员。某周末,公司销售部门自发组织公司员工到某风景区进行旅游活动,员工可自费、自愿参加。江某参加了该旅游活动,在活动过程中骑马游览时不慎摔伤。
l 争议焦点
观点一:
江某是在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受到的意外伤害,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应当认定为工伤。
观点二:
江某是在非工作时间,参加与工作没有直接关联的活动中受伤,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l 本案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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