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二条关于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释义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依法行使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的规定,以及关于治安管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衔接规定。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般来讲,治安管理处罚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处罚,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政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所实施的处罚。行为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实施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1)警告;(2)罚款:(3)行政拘留;(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本法中涉及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主要包括:
1.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如果阻碍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但没有采取暴力、威胁方法,尚不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的,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2.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以及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以及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但尚不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行为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3. 盗伐林木的,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或林地毁坏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但尚不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或者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行为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摘录森林法释义(法律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