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律师观点:信用卡欠款10万元左右,即使银行以民事纠纷(信用卡纠纷)为由起诉,转变为刑事的概率也很大!信用卡逾期后切记要还到5万元以内
前几天我们分享了老秦的故事,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上戴律师的主页进行查看(点击头像即可进入主页,寻找查阅《透支额10多万,被起诉后会判几年刑?马某信用卡诈骗(沈阳)》即可)。
老秦从事健康养老行业,在河北廊坊做生意。名下有一张工行牡丹卡,信用卡额度为10万元。逾期超过6个月后,期间银行对老秦进行了有效催收(通过电话、挂号信等多种方式)。老秦一直与银行沟通,工行通辽分行曾口头答应过老秦帮助其分期,老秦也一直认为他已经完成了分期(实际上工行并没有成功替老秦开通分期业务)。
直到8月中旬,当地派出所安排民警对老秦执行刑事拘留,拘留案由是:“因恶意透支较大额度,涉嫌信用卡诈骗”。老秦因为当时不在居住地而没被逮捕。后老秦之后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此事,发现银行已经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局已经正式立案,对老秦开始布控实施抓捕。因此戴律师团队。
学会如何读戴律师的文章,非常关键
戴律师的文章都取材于真实判例,大家有兴趣可以到最高院相关网站查阅。
戴律师的文章要学会反着看,他人犯什么错误,我们就要避免什么错误。认为戴律师寻找戴律师文章后面留言的时候都在说“我有个朋友欠XX万,XX长时间都没事儿!”,“我欠XX银行XX万元,银行根本拿我没办法”。甚至有的朋友会说“现在经济形势这么差,如果5万都被抓,那么全国得修多少监狱”。
戴律师此处忠告大家,务必不要有侥幸心理。每个银行对待风控的态度不一样,而每个分行也会因为其负责人的处理风格不同而政策不同。往往某个银行不起诉、不报案,不代表你所欠款的银行同样不起诉或不报案。小心驶得万年船。
(戴律师告诉诸位朋友。如果透支额度超过5万元,千万别掉以轻心,切记玩火自焚。以下案例验证了戴律师团队对头条网友情况的分析,请大家对照阅读)
案情简介:水果店店主用卡记录良好,但生意投资失败导致信用卡逾期
蓝某,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人。其在高州开设水果店一间,夫妻两人共同经营当季水果。蓝某头脑很灵活,在第一家水果店的经营日趋稳定后,开设第二家水果店,生意一天比一天红火。
蓝某于2011年5月22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高州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茂名高州支行)的客户经理申请办理,于2011年5月30日获得卡片。透支额度为4万元。期间蓝某信用卡用卡记录良好,通过几次提额,将信用卡总授信本金额度提升至9万元,同时蓝某获得临时周转额度(限1个月内偿还)1万元。
蓝某在2018年下半年开始,根据以往茂名高州的惯例,蓝某均会提前交钱预定一部分水果的货源,用于过年春节销售。期间,因为货款不够,蓝某当月将额度为9万元的信用卡透支,并申请透支临时额度约1万元,共计10万元。
从2018年8月23日透支后,蓝某开始出现透支逾期,截止2018年12月24日约4个月,蓝某共拖欠本金人民币99884.88元,其中本金9万元,临时额度9884.88元(蓝某透支1万元临时额度,偿还125.12元)。后来一年内,经农行茂名高州支行多次催收,蓝某均未还款。
农行茂名高州支行向公安局报案,当即立案
农行茂名高州支行于2019年9月22日向高州市公安局报案。报案当日,农行茂名高州支行向公安局出示蓝某信用卡领用申请书、信用卡章程以及相关能够证明蓝某身份信息的材料。同时递交了银行对蓝某的催收记录。
蓝某因本金透支9万元,临时额度透支约1万元,总额超过5万元且连续三个月催收后不予偿还,因此已涉嫌信用卡诈骗,所以当即立案。
无前科的蓝某变为在逃人员,路过设卡盘查时,被抓获
高州市公安局立案后,蓝某变为在逃人员,因此被布控,网上通缉。
蓝某因经常在外寻找货源,因此前往蓝某公司实施抓捕的公安人员并未能在其门店捕获。2019年10月2日,高州市公安局在高州市桂圆路进行设卡检查酒驾人员的时候,正巧蓝某路过此路口被查,公安干警发现其为在逃人员,遂对其执行抓捕。
蓝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偿还信用卡欠款
当日晚,蓝某被刑事拘留。第二日,蓝某向公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自己涉嫌信用卡诈骗,并作出书面供述。随后其家人通过向亲友借款,一次性还清蓝某所欠信用卡欠款。农行茂名高州支行随即向蓝某出具谅解书。
2019年10月16日后,蓝某被取保候审。
检察院认为蓝某涉嫌信用卡诈骗,证据充足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州检二部刑诉(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开庭时向法庭提交被告人蓝某所认定的书证及被害人农行茂名高州支行代表人员的陈述。检察机关认为,通过各种证据以及被告人蓝某的供述及辩解及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蓝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证据充足。
法院一审判决观点:蓝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高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超过规定的还款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罚。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蓝某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法院予以认定。
因被告人蓝某属于初犯,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且到案后能够退清全部案款,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同时,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蓝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蓝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可适用缓刑的意见,高州市人民法院予以采纳。且对被告人蓝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也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蓝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蓝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蓝某不服判决,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蓝某提出上诉:
- 蓝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提出建议缓刑的意见恰当。
- 蓝某已退清全部案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并一直取保候审在外,符合适用缓刑条件。
- 蓝某系家庭唯一经济支柱。
- 综上,请求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二审判决观点: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蓝某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超过规定的还款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蓝某到案后积极退清案款,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蓝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蓝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蓝某上诉及其辩护人所提的适用缓刑意见有理,予以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唯对缓刑适用考评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
- 维持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9)粤0981刑初62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蓝某的定罪部分。
- 撤销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9)粤0981刑初62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蓝某的量刑部分。
- 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蓝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