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一篇,本篇简单讲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责任也意味着任职的法律风险。
我们常讲法定代表人没有独立的人格,其代表公司的人格。公司的人格出于人类共同的幻想,其意思表达是通过有着人性弱点的自然人(即法定代表人)来作出的。法定代表人身上的自然人意志和公司意志之间的矛盾,是法律责任发生的根源所在。
随着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持续变革,法定代表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在不断变小,这与其权力的限制相对应。《民法总则》生效之前,法定代表人如果有超出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向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抽逃资金和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行为,事情败露,法定代表人将会面临行政处分、罚款。《民法总则》生效之后,法定代表人不再承担上述行政责任。责任变小不意味着毫无风险,法定代表人仍需面临民事和刑事风险。
法定代表人因履职时的过错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虽然基于商事外观主义,法定代表人因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但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行使内部追偿权,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形受害者可以突破公司面纱,直接向法定代表人主张责任。如果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款项为法定代表人个人使用,出借人就可以将将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该情形下,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之后,仍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行使内部追偿权。
如何判断法定代表人的侵权责任缘自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可以从两个方面简单判断。一看法定代表人行为的实际利益是否归属于公司,二看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为其职责内容。但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内容,我国法律多是概括性的规定,缺少具体的界定细则。公司可以用章程明确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职责内容。
法定代表人的民事侵权责任中还有一个有趣的问题,值得探究。对比法定代表人和公司高管的责任承担,双方都是过错责任,法律在二者过错程度的规定上却存在区别。民事上的过错分为三种情形: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高管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承担职务责任,《民法典》第六十二条却没有明确法定代表人的过错程度。在实务中,法定代表人的过错程度是否可以参照法律对高管的规定?
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民事法律风险?獬豸弄墨认为是存在的。挂名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若不是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没有资格担任法定代表人。挂名行为本身即违法。挂名者明知没有资格,隐瞒事实进行登记并公示,该公示会令第三人产生错误认识,违背了诚实信赖原则。因此,若公司对第三人侵权,挂名者也可能因其挂名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承担的比例要看挂名行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大小。
至于法定代表人的刑事风险,关键在行为,不在身份。比起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更容易刺破公司面纱。因为刑事案件更加注重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犯罪事实的参与行为,并据此确定其地位和作用。若仅是挂名而无犯罪行为,刑法不会追究。而隐藏在幕后的实际控制人即便不是法定代表人,若有犯罪行为,也难逃刑事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