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2日,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发布了《劳动争议法官教你合法维权100条》(文末附有全文链接),该文按照劳动合同从订立、履行到解除终止的时间顺序编写,分为订立/续订劳动合同、履行/变更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待遇、化解劳动争议五大部分,旨在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减少劳动争议,引导企业规范行使自主用工的权利,同时引导劳动者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有序发展。
掌握了该100条,对于劳动者来说,维权将更加便捷高效,也能促使劳动者合法理性维权。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能按照条文逐条对照完善自己的用工制度,完全可以在不增加成本的基础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笔者结合法律法理及司法实务进行逐条解读,今天解读第1条和第2条。
【第1条】
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它具有人身上和经济上的从属性的核心特质。人身上的从属性体现在,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依指令而行为,自由受到管制,安全受到保护。经济上的从属性体现在,劳动者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而非自身利益而工作,以实现劳动力价值,用人单位就劳动的全部内容支付报酬,而非仅购买劳动成果。
【解 读】
本条主要说明的是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何为劳动关系?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未给出明确的概念,而确认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又是处理所有劳动争议案件的基础。
实务中,确认劳动关系使用最多的法律依据是《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其中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依据以上规定和理论可以将劳动关系的特征总结为:主体资格符合要求;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劳动者提供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
这里最为核心的特征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也即劳动者在人身上和经济上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在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中,也主要是从从属性方面进行举证。
人身上的从属性,即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其人格被用人单位吸收,劳动者要受到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制度的约束,对外没有独立性,劳动者在工作当中的行为代表的是用人单位的行为,其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
经济性的从属性,即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是依靠用人单位来实现,自己无法从第三方处直接获得相应的报酬。比如,劳动者为客户修理机器,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从事劳动,客户交易的对象是用人单位,费用也是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再以劳动报酬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同时,劳动者创造出来的劳动成果并非属于劳动者所有,而是属于用人单位所有。
正是因为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劳动关系概念,本条对于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进行了总结,有助于准确认定劳动关系。
【第2条】
用人单位在对外发布招聘启事时,应当如实描述岗位需求、工作内容、办公条件等,尤其应当注意不要不切实际地夸大薪资待遇。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
【解 读】
本条主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招用劳动者时有主动的告知义务。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这几项内容即便劳动者不问,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告知;对于其他情况,劳动者要求了解的,用人单位才应当如实告知。
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这几项内容用人单位如果在招聘阶段未告知劳动者,但入职后双方还要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会对这几项的内容作出约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事实上完成了告知义务。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这两项内容,一般不会体现在劳动合同中,如未告知,可能会产生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未履行主动告知义务,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劳动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能以欺诈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从证据角度考虑,对于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保留证据:
在劳动合同中设置相应条款,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劳动者已经知晓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的相关内容;
在入职时签署相关文件,文件中明确用人单位已经将法定的内容告知了劳动者;
对于存在职业危害和存在一定生产安全风险的岗位,最好特别制定风险告知书,内容包含职业危害和危险的具体情况,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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