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我国最为严重的刑罚,死刑又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
那么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是什么呢?
第一,死刑刑罚的作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以上法院管辖,也即死刑判决的作出至少是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无权作出。
第二,死刑判决作出以后。
死刑判决作出以后,需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第三,死刑核准以后。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第四,死刑执行中遇到什么情况可以不执行。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在遇到上述三种情况之一时,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且若因1、2种原因停止执行死刑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第3种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也即对于罪犯正在怀孕的可以理解为不得判处死刑。
第五,死刑如何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以上便是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