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益物权的含义
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 用益物权的种类
(1)自然资源使用权:特定的法人对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2)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和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3)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筑房屋并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5)地役权:
指土地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利用他人不动产,通过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限定物权,不得单独转让,不得单独抵押。一般涉及两块土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举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
【举例2】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