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接一当事人咨询:“我的确没有在中介合同上签字,但笔迹鉴定却证明是我所签字,吴律师我该怎么办呢?”
笔者在《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中关于鉴定意见的特点指出:鉴定意见具有不确定性和程序上的反复性。“这是指鉴定意见往往因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使原来的鉴定意见被否定或动摇,从而又重启鉴定程序,在程序上具有反复性。
熟悉这一点,对于准确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如果不能从质证上推翻具有疑点的鉴定意见,那么,依法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就是一个明智的选择。而是否启动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申请书中提出的理由至关重要。”
以当事人咨询的笔迹鉴定为例,就最能印证笔者以上的观点。
根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之笔迹鉴定规范,在第3部分“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就明确表述(或称为授权),鉴定人可以做出不同的非确定性结论,即推断性结论。
“从理论上讲,鉴定结论应当是确定性的,要么肯定,要么否定。但在笔迹鉴定实践中,确实存在由于检材字迹或样本字迹的数量或质量等客观原因,其反映出的笔迹特征总和的价值尚不能充分反映出书写人的书写习惯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鉴定人可依据笔迹特征反映的客观情况,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积累的实践经验,对反映出的笔迹特征进行综合评断作出不同程度的非确定性结论(即推断性结论)。为了较准确、客观地反映鉴定人对其所作判断的确信程度,笔迹鉴定中非确定性结论可分为极有可能、很可能(实践中常表述为“倾向” )、可能等不同等级。”
规范中可以使用的推断性用语是“极可能同一”“极可能非同一”“很可能同一”“很可能非同一”“可能同一”“可能不同一”,从这些虚词看,即使是推断,其自身的自信度也是不同的。
这都是鉴定意见具有不确定性的力证。
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鉴定意见的审查,第一步为审查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即合法性,实践中一般进行形式审查,如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情况、鉴定程序、鉴定人是否需要回避、鉴定文书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
那么,当事人申请鉴定是想要一个确定性的结论,如果鉴定人给出的是一个非确定性的推断性意见,法官如何采纳呢?这又回到了对案件事实通过关联证据进行审查的方法。但无论如何,鉴定意见的不确定性,加上鉴定人的主观推断,这都为司法鉴定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留下了制度依据。
所以,当事人咨询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申请重新鉴定、综合其他证据运用证据法知识进行质证,从而使法官确信当事人真的没有签字。例如,完全可以引用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应当就法律关系的发生承担举证责任,让其拿出签字的时间、地点等证据。否则,不确定的鉴定意见就可能成为错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