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分析:猥亵男童也是犯罪,保护孩子刻不容缓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具体案情:被告人邹某某与被害人小明、小亮的母亲徐某为同乡,2015年双方结识后常有往来。2017年暑假期间,邹某某将小明(男,时年5岁)带至其居住的房屋,播放淫秽视频给小明观看,并对小明的生殖器实施猥亵。后邹某某趁受徐某所托照看小明、小亮(男,时年7岁)的机会,对两名被害人生殖器实施猥亵,并播放淫秽视频给二人一同观看。此后至2019年,邹某某多次采取上述类似方式分别或者同时对小明、小亮实施猥亵。2019年2月1日,被害人母亲发现被害人表现异常后报警,邹某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邹某某使用的手机中查获多张小明、小亮裸体照片和多名身份不明男童生殖器照片以及大量淫秽视频。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某利用与被害人家庭熟悉的机会或受委托照看儿童的机会,长期对两名不满10周岁的幼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手段恶劣,并导致两名被害人受到严重心理创伤,属于猥亵儿童“情节恶劣”,应予从严惩。人民法院依法对邹某某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Q1:猥亵儿童罪的刑法条文修改历程?
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该案应当适用案发时我国刑法即刑法修正案九之后的刑法,其中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而在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将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此举无疑极大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对猥亵儿童“恶劣情节”的列举式规定,也进一步细化猥亵儿童罪的从重处罚情形,从而加大了对猥亵儿童行为的惩处力度。
Q2:猥亵儿童罪的刑法条文解读?
首先,“猥亵儿童”一词在法律上的定义是指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其中,鸡奸也就是指男性与男性之间发生的性行为。
其次,在本案所适用的刑法中,“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裁量限内就重处罚刑期,其中,从重处罚的“从重”,也只能是适度从重。这里必须明确两点:一是从重未必就必须在罪刑单位的量刑幅度的中间线以上处罚。二是对从重处罚情节的社会危害性要作出正确估计,做到“罚当其罪”。
也就是说,在本案所适用的刑法(2015刑修九后版本)中,邹某某的行为属于“其他恶劣情节”,应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其猥亵儿童应从重处罚,故在五年到十五年之间取较重刑罚,十年较为得当。若该案发生在2020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也应当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无疑是缺乏的,对儿童的性教育更甚。部分家长往往以为孩子是男孩就安全了,实则不然,司法实践中不乏对男童进行猥亵性侵的案例。身为家长,最重要的还是多与孩子沟通交流,以避免悲剧的发生。对于该案,您怎么看?关注@小黄聊法,每天都有最高院案例分析,带你了解法律、通过法考、看清司法实践的趋势与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