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网获悉,4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共6章26条,包括总则、电子证照签发和归集、电子证照应用和归档、电子证照维护和监督、电子证照信息安全、附则等内容。适用于省一体化平台在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所进行的电子证照信息采集、签发和归集、应用和归档、维护和监督、安全管理等相关活动。
《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但是,通过对电子证照进行截图、扫描、拍照、打印等操作方式形成的证照复制件,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在电子证照签发时间上,《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提出,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将电子证照签发作为政务服务办理流程的必要环节,原则上在业务办结签发实体证照时同步签发电子证照。
在电子证照的使用上,《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全省水务、电力、燃气、通信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以及金融、物流、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事业单位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应用电子证照。电子证照持证主体(即电子证照的签发对象),可通过“天府通办”移动端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平台,向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出示电子证照。并要求,政务服务部门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能够获取电子证照的,原则上不得要求申请主体提供实体证照原件或复印件。
《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共5章20条,包括总则、电子印章制发、电子印章使用和管理、电子印章信息安全、附则等内容。适用于省一体化平台在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所进行的电子印章申请和制发、使用和管理、信息安全等相关工作。
《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但是,通过对电子印章进行截图、扫描、拍照、打印等操作方式形成的印章复制件,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同步申请、同步办理、同步发放。
为保障电子印章的使用安全,办法强调,电子印章持有主体(即实物印章持有主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电子印章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电子印章。当发生电子印章保护口令泄露或遗忘等情形时,可向电子印章制发单位申请重置电子印章保护口令。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的或者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申请电子印章的,由有关部门(单位)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