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你就跳河咯”,听了男友的话她跳河身亡
女子与男子相识并同居,一个月后,男子觉得同居生活影响日常工作,提议分开住。此后双方发生争吵,女子情绪激动,跨越护栏企图跳桥寻死。
“那你就跳河咯。”男子的这句话,使女子跳入河中。路过的船只施救未能成功救人。
事后,女子母亲起诉男子索赔,海南海口美兰区法院审理认为,男子徐某旺对女子的危险举动负有劝阻义务却不作为,还进行言语刺激,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 男友不劝阻寻死女友 还加以言语刺激
男子徐某旺与上述女子经朋友介绍认识。没多久,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
两人住在一起约一个月,徐某旺认为,同居生活影响其工作,便提议双方分开住。
一天中午,双方分别骑着电动车,途经海口市新埠桥时,女子停下车与徐某旺发生争吵。期间,女子情绪激动一脚跨过大桥护栏。徐某旺无动于衷,低头玩手机,并说了一句:“那你就跳河咯。”
受到刺激的女子,随后跳下了桥。附近海鲜店员工开船前往施救,未能成功。徐某旺拨打110报警。
不幸的是,警方最终在某海边发现了女子尸体。悲剧发生后,死者的母亲将徐某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她的死与我无关,就算我是她的男友,也没有救助义务。”徐某旺辩称,他既没有侵权,也没对女友的死有因果关系,在桥上也没有争执,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女友跳桥后,他3次电话报警,已经及时采取措施,尽到了道德义务。
徐某旺同时质疑死者曾患有疾病,才会作出反常行为,跳桥致死的结果与他无关。
法院:
男方主观上存在过错
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女子与徐某旺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在发生争吵过程中,女子情绪失控跳河自杀。女子的自杀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预见性,故本人应对死亡结果负主要责任。
事发当时,徐某旺与女子发生争吵,导致女子情绪失控,作出脚跨护栏欲跳河的危险举动,徐某旺此时负有劝阻义务却不作为,还说言语刺激对方,最终导致女子跳河溺水身亡。因此徐某旺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与女子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徐某旺应承担相应责任。
尽管徐某旺辩称女子患有疾病与其跳河有联系,但是他并未举证证明。退一步说,即使女子患有疾病致使其有异于常人更容易作出轻生举动,也不能因此免除徐某旺因不积极劝阻以及进行言语刺激而应该承担的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定徐某旺承担20%的赔偿责任。尽管女子跳河后徐某旺打电话报警,但是未能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故徐某旺关于已采取积极措施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徐某旺限期内向死者母亲,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万元。
律师:
一方有危险举动时
另一方应及时劝阻
情侣吵架,一方寻死,另一方有责任吗?或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北京浩天(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韵认为,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过错责任来承担责任。
情侣在日常生活中发生争吵并不鲜见,若发生吵架导致死亡的,如果一方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对另一方的死亡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但如果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需根据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但明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或如有辱骂对方,还有肢体上的推搡而导致其死亡的,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杨韵建议,情侣双方在发生争吵时,都应理性控制好自己的情绪。生命只有一次,不要做出过激的危险行为,哪怕一方出现了危险行为,另一方也应及时劝阻和救助,而不是火上浇油,否则很有可能承担的不仅仅是民事赔偿责任,而是刑事责任了。
来源: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