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关于公司的设立方式说法正确的是

漂泊环保-工程江湖数载,仔细观察,凡是在一个圈子中有影响或者有地位的咖,大都有自己成立公司或者与人合作成立公司的经历,或许这只是一个片面的观察,但综合来看,凡能独立/与人合作成立公司,均是有一定的独到见解且不容妥协之人,所以旁观者往往轻率的评论:对成功者定义为“坚定”,对尚未成功者定义为“固执”,但公司作为一个商业组织,发挥股东自治效用的重要前提之一是妥协,包括司法裁判,作为纠纷救济的最后手段,依然是利益的衡平。

今天我们先从公司(我谈的公司均以有限公司为准,股份公司、一人公司之间,包括合伙的区别,等找机会再聊)的设立开始观察,公司法23条规定,设立公司具备以下5个条件就可以,(1)股东人数不超过50个;(2)有明确的注册资本,每个股东认缴多少股份;(3)有章程;(4)有公司名称;(5)有公司注册地。

值得注意的就是第二、第三、第五条,其中第三条,章程的设计最为重要,也最容易被多数人忽视。第二条中关于股东出资的问题,人民币肯定没问题,其它东西能否作为出资,两个判断标准:一个是能拿钱估价,一个是能转让交易;第五条是关于注册地,尽量不要在自己居住的房子上注册实际经营的公司,容易被视为股东-公司的财产混同。为什么章程最重要呢?章程是股东自治的依据,如果把公司视为一个国家的话,那么章程就是这个国家的“宪法”,章程中可以约定股东经营这个公司的各种游戏规则,但是实践中大多人都选择采用工商登记部门的模板,忽略股权设计的环节,最终产生各种关于股东会决议有效与否、知情权、分红权等方便的争议,最终利益受损。因此,公司治理的妥协应当放在章程的制定过程中,俗语讲,先说断,后不乱!

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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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早晚都要处理自己的生活经验,需要说点实话,遇到跟经验相通的东西,那种震动自然就会替你分辨好坏是非。很久以后才明白,人需要、也只能活在自己的历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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