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猫眼
有人说分手应该体面才不辜负相爱的这些年,爱过不悔体面告别各奔前程。也有人说爱过分开,所有理由我都可接受,但不相信好聚好散,最好能撕破脸,从此再也不见……
上述这段话老猫在评价某艺人录音曝光恋爱期间男友“偷吃”时提过,因为分手的情况不同感受不同,个人认为针对恋人在恋情存续期不道德的行为进行真实地有限度的曝光是可以理解的。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之外的道德问题本来就该被舆论监督和约束。
同时因为感情之事有些受害者其实是很难得到理想意义上的公平,所以当对方有过大的道德瑕疵时应该遭到舆论的谴责和道德的监督,否则哪怕是正常的婚姻都无法让人具备安全感。
8月28日某媒体报道了这样一个事例。
福建龙岩,小张(女)和小阙(男)于2020年结婚,因为当地习俗并未领取结婚证而是先办了婚礼然后同居,期间男方给予了13万彩礼和3万三金之类的购物钱,2021年小张怀孕但是在此期间发现了小阙越轨之事,于是二人发生分歧导致怀孕的孩子小产而生,在此之后两人关系正式破裂正式分居。
分居后直到2022年,小阙以分居离婚起诉让小张返还自己的13万彩礼和3万三金首饰钱,在调查取证之后,因为本身没有领证同时彩礼又不是被支持的,所以小阙的诉求有效,可是因为是事实婚姻且男方的确存在重大过错,所以判决虽然要归还彩礼但是酌情处理只归还3万即可。
得出判决之后随后小张反诉小阙,最后判二人女儿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一千抚养费用直到孩子成年。
当然在法理之上这说法说得过去,但是对于这个结果其实大部分普通人是难以理解的,男方如此行为不说净身出户就算了还能归还一部分彩礼这是大众无法理解的公平性,其次一千元大众也认为费用较少。
对于这起案例引发争议不小,大众对于这等结果也众说纷纭,总之不是太能理解,尤其是归还一些彩礼的部分。
有人说这是因为二者还未领证,确实其实本案从法律层面还是对小张有所偏向的,本案算是介于法定婚姻和事实婚姻中间。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小阙和小张的案例属于前列,但是属于事实婚姻,不过话说回来即便是两人领了证,小阙也不会因为出轨就净身出户,酌情处理婚后财产一般情况下过错方给予的赔偿和惩罚也不会太过成为某一方个人的绝对负担,这是因为法以人为本哪怕是过错方也要先保证他个人能够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
但是这期间就有些空子会被人钻取,比如演员王东家暴案例,明明一个月收入几十百万的演员在离婚时就可以摇身一变成为无业游民,极大地降低了抚养费用和赔偿金额,没有固定工资的个体户某些企业主还有演员之类行业,有部分很难判断对方固定月开支,这也就导致在离婚判决时会出现对过错方有利的判决。
这个时候舆论和道德监督与谴责是不是就相当重要了?
如果在感情里在婚姻里犯错成本很低,且惩罚表现形式轻飘飘毫无力度,那么犯错的数量就会增加,而婚姻和爱情就会更让人恐惧,让人无法彼此信任。
所以在现有的法文条例下个人认为一定公众的舆论监督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同时不要认为不进入婚姻的恋爱期就不该被约束和监督,任何有违忠诚的不道德行为都该被谴责,同时在婚姻的大规则方面也该有更为妥当的制度在理法情上让强势方有顾忌让弱势方更放心,也许这样才能让更多的人坦然进入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