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颜世鹏
在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后,基本都不会允许被征收人把签订的补偿协议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如果就是转让了,补偿协议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呢?
1
女儿将征收补偿协议权利转让给母亲
拆迁办拒绝向母亲履行义务
2011年3月1日,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管委会发布公告,对石家园片区所涉及的所有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迁。杨某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
7月23日,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运河拆迁办)与杨某签订了《石家园平房片区拆迁协议》。
杨某选择了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
2017年,运河拆迁办组织选房时,骆某提供与杨某签订的协议。
称女儿杨某已经将拆迁协议的权利全部转让给自己,要求运河拆迁办将自己作为被征收人,安排选房。
运河拆迁办认为杨某在向母亲骆某转让拆迁补偿协议权利时,未取得拆迁办的同意。
因此拒绝认定骆某为被征收人。
骆某将运河拆迁办起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被征收人身份。
同时要求运河拆迁办履行补偿义务。
2
最高院一锤定音
转让补偿协议权利无需拆迁办同意
案件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明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被征收人就补偿协议中的权利转让未作出规定。
故对于补偿协议中的权利转让问题可以参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如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未约定不得转让相关权利,且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被征收人可以将其权利转让,并通过一定形式通知房屋征收部门即可。
该转让行为无须经过房屋征收部门的同意。
本案中,《石家园平房片区拆迁协议》系骆某之女杨某与运河拆迁办签订,但杨某已明确将协议中的权利全部转让给骆某。
因此骆某有权作为权利人主张《石家园平房片区拆迁协议》中的权利。
3
槐城律师建议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限制被征收人转让补偿协议权利,主要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
房屋征收补偿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利进行注销登记。
一旦房产证上登记的人和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不一致,会给权属注销工作带来很多麻烦,甚至可能无法注销。
如果不希望被征收人对外转让补偿权利,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在发布的补偿方案和征收补偿协议条款中,提出相应要求,并明确违约后果,如解除征收补偿协议等。
槐城律师专业从事房屋征收、房屋拆迁、土地收储、旧城区改造等业务十余年,有着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
在您遇到房屋征收或拆迁问题时,能为您提供专业、放心的服务。
案件来源:
(2020)最高法行申5366号行政裁定书
● 本文涉及的相关问题,您还可以进入“槐城律师”公众号,点击页面下方的“问一下”或“找律师”与律师交流咨询。